当事人早年签完合法房屋买卖合同,缴清全部交易税费、备齐所有过户材料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窗口当场出具受理回执,明确告知缴清费用后几个工作日就能办结领证。可当事人缴完所有费用后,数月过去始终没等到领证通知,多次上门询问,工作人员只口头推托系统故障待后续处理,既没完成权属变更,也没出具任何书面不予登记的告知文书。等到当事人再去查询房产状态时才发现,案涉房屋因第三方的另案民事纠纷被司法查封,后续还被直接过户到了第三方名下,自己付了全款的房屋彻底旁落,财产权益直接受损。
作为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020年起正式执业,法律硕士科班出身的白金玉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启动全维度证据梳理工作:先后调取涉案多份关联民事裁判文书、留存的原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税费缴纳票据、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前往登记部门查阅档案的全程录像,精准锁定关键时间线——登记机关出具受理回执的日期,远早于法院对案涉房产作出司法查封的日期,也就是说受理申请的当下,房屋完全不存在查封、权属争议等任何阻却过户登记的法定事由。
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当庭提出两项抗辩理由:一是主张当事人缺失关键完税票据,不符合登记条件;二是称当时收到第三方的口头权属异议,需先中止登记核查。代理律师逐一提交对应证据推翻抗辩:首先拿出完税凭证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记录佐证,证明当事人早已全额完成税费缴纳,所谓票据缺失完全是登记部门自身档案保管疏漏,不能将行政机关的过错归责于普通办事群众;其次当庭指出,行政机关全程未提交任何有效异议登记的书面佐证材料,仅凭口头说辞就无故中止登记,完全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明确要求,法规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需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哪怕不符合登记条件,也必须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登记告知文书,说明具体理由,无任何依据长期搁置登记的行为,完全属于行政不作为。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承继原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拒不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得到完整支持。这类案件的核心维权要点就在于,办事群众一定要妥善留存登记回执、税费发票等所有书面材料,一旦遇到登记部门超期搁置且不出具书面答复的情况,无需反复拖延沟通,直接通过法定程序固定时间差证据即可有效维权。
执业能力拓展
该律师长期深耕唐山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当地各级办案机关的裁判思路与实务惯例,累计承办各类诉讼与非诉案件逾三百件,主攻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专精帮信罪、经济犯罪、轻罪辩护、取保候审及不起诉争取等业务,同时具备全面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覆盖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商事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高频纠纷领域,能独立处理刑民交叉复杂疑难案件,摒弃模板化办案模式,可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制定适配性维权方案,兼顾办案严谨性与沟通共情能力,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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