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两名行为人系相关场地的权属涉事方,因厂区原有通行通道被相邻生产经营主体擅自封堵,导致其合法产权区域的日常通行受阻,多次协商沟通均未达成一致,随后自行采取措施恢复通道通行,该生产经营主体随即以设备损毁、生产停滞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查后对两名行为人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正式立案。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核心争议逐步凸显:一方面,报警方提供了现场照片、经营损失明细表等材料,主张两名行为人系主动采取暴力手段破坏生产设备,直接导致其订单延误、产生巨额经营损失,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两名行为人始终辩称己方仅为恢复历史通行通道,未主动损毁任何生产设备,主观上不存在报复泄愤或者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对应破坏行为,双方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存在根本性分歧,刑民交叉的边界认定成为该案走向的核心关键。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时,案件正处于侦查初期,多数核心证据尚未形成固定卷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雨薇凭借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超200件案件、其中120余件刑事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实务积淀,第一时间组建专项办案团队开展工作。胡雨薇作为深耕刑事领域尤其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家犯罪方向的专业律师,并未直接按照传统刑事辩护思路梳理涉案行为的危害性,而是率先从源头回溯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先后多轮前往现场实地走访调取历史通道的规划图纸、历年通行的影像资料、此前双方多次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物业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环,证明案涉通道属于历史形成的必要通行路径,报警方擅自封堵通道的行为本身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人采取的自助救济手段具有合理的权利基础。随后胡雨薇结合自身参与撰写《中国反腐败执法司法蓝皮书》过程中积累的类案裁判规则,严格紧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证,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通过破坏生产设备实现报复泄愤”的核心犯罪动机,客观上未实施针对性损毁生产资料的行为,其举措仅为排除自身通行障碍,报警方所主张的经营损失与案涉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层面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整起纠纷本质属于相邻关系民事争议,理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厘清责任,不应纳入刑事追诉范畴。胡雨薇将全套补强证据与严谨的书面法律意见同步提交给侦查机关,后续又多次结合补充调取的新材料与办案人员沟通质证,全程跟进案件审查动态。
侦查机关经全面重新核查全案事实与在案证据,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两名行为人涉案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正式《撤销案件决定书》,终结全部侦查程序,两名当事人自始至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阶段即实现实质无罪的结果,彻底避免了刑事追诉对其个人及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该案的办理过程可以提炼出清晰的类案裁判规则:在处理涉及商事主体之间、相邻权属主体之间的冲突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恪守刑民边界,避免将本该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履约抗辩、自力救济行为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处理。作为2025年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卓越律师奖”获得者,胡雨薇始终秉持“坦诚相待、不辜负信任”的执业理念,认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并非单纯否定涉案行为的客观表现,而是要回溯行为背后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具备正当的权利主张基础,主观上不具备刑事犯罪所需的恶意,才能从根源上推翻刑事追诉的逻辑根基。这一办案思路也为后续同类涉财产类、纠纷衍生类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路径,有效保障了普通民众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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