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撞死人的交通责任由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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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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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根据事故情况判断大型卡车撞人的责任。无论如何,大型卡车必须负责。责任的大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当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时,只要确定有撞死人后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卡车撞死人的交通责任由谁负责?

应根据事故情况判断大型卡车撞人的责任。无论如何,大型卡车必须负责。责任的大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当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时,只要确定有撞死人后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要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让法院审判,法院需要根据审判时交通肇事的宪法要素进行判决,不直接采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证明。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根据具体情况,如果一个人被撞死,要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刑事拘留;如果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只要和行人承担相同责任,应承担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的处罚。如果两人被撞死,需要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处罚较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撞死六人以上的,只要和行人负同等责任,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补偿标准以各省的实际标准为基础,一般在三十万到六十万、六十万到一百万的范围内进行补偿。

如果您不承担刑事责任将根据民事纠纷处理,您通常可以对此案进行和解。如果和解失败,你可以起诉法院。法院将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来计算赔偿标准,首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有限的责任额度内并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部分由卡车一方补偿。如果租用或借用大型卡车,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机动车所有人将再次赔偿。如果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有责任,则可以使用根据责任进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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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强险要赔偿什么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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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保障义务法理依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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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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