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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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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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残疾辅助器具费(九)丧葬费(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一)死亡赔偿金(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等必须的费用。具体的计算方法,我国也有着明确的制定。所以在医疗过错当中,患者最后能拿到的总的赔偿数额当中是包含这些赔偿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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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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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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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括什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损害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
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事实:一是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如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二是患者生命健康、身体以外的人身权原损害,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三是对患者财产上的损害,如让患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又如患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合理的医疗;四是对患者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得寸造成了患才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五是对患者近亲属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等,必然造成患者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六是造成患者所在单位财产上的损害。
医疗损害表现为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两面个方面,又称为财产的损害与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凡一切财产上的不利之变都属于财产损害。它不仅包括已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损失,属于财产的积极减少;而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答去劳动能力,于是本可能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无法再获得,属于财产的消极不增加。非财产和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是不可以我金钱计算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不能以精神损害是不可以金钱计算为由,拒绝给予受害大意主以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恤金。2001年3月8日公布、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医疗伤害精神赔偿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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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包括什么方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包括什么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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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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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医疗损害包括什么赔偿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
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
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
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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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的损害责任、医疗伦理的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的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程中的损害责任进行分析,分析的范围包括医疗技术、医疗伦理和医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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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包括哪些赔偿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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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三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三类?问题解答如下, 。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此义即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三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折叠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折叠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的赔偿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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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其中是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等其他内容。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通常都是医患之间的矛盾所在,但事实上两种概念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并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大家需要了解并掌握其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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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的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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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讼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区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高法意见》明确规定: “人民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人民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
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尸检有哪些内容 法律对尸检过程中的细节做的规定保证了尸检能更准确的还原真相,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 1、临床资料:包括简要临床病史、体征、治疗经过、死亡情况,临床实验室检验、影像学诊断及其他仪器检查结果,曾经有过的病理诊断及病理号,临床诊断等。这些内容直接填写在尸俭申请书上即可。 2、肉眼检查所见:可按剖检顺序记录,体表、头颈部、胸腔壁、腹腔、胸腔、心包、纵隔、心脏和大血管、肺和气管支气管等各系统器官。 3、显微镜检查所见:可按肉眼检查顺序排列各器官,记录组织学和细胞学的所见。如另有微生物学检验、毒物分析等结果.记在显微镜检查之后。 4、病理诊断:应包括: (1)主要疾病,即与死亡直接有关的原发疾病; (2)继发疾病,即与主要疾病有密切内在联系的疾病;继发疾病也可能是死因; (3)伴发疾病,在病因和发病机制上与主要疾病无联系的疾病。 诊断时按先主后次排列各疾病。病理诊断要用规范的疾病或病变名称,简明扼要;不能用形态描述(例如肺实变、虎斑心等)作为病理诊断。病理诊断又必须按尸检者所能查到的病变为基础,某些疾病或病理过程以功能性异常为主而在肉眼和显微镜下无特征性病变可见的,不能列入病理诊断,只能在讨论中结合临床表现作分析推论,例如休克、癫痫、过敏、动脉痉挛等。 5、小结和讨论:其内容包括: (1)总结尸检主要所见,亦即病理诊断的主要依据; (2)死因结论.如死因不能完全确定的,可作分析和推论; (3)临床现象、疑问或临床与病理诊断不符之处的解释、解答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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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一般都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过错一般都包括哪些,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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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产品损害会包括什么责任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产品损害会包括什么责任呢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的确定并不代表理论探讨的终结。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论述。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归责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在侵权责任法刚刚进入施行阶段的关键时候,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规定,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的结论是保护患者第一时间的权益,主张对医疗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合理承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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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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