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离婚自由原则,是在法律层面对婚姻自主权利的尊重,而在离婚过程中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结婚之初,往往是男方购车买房,女方也不再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为自己的新家庭投入大量资金。特别是近年来男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各自的父母为了儿女筹备结婚、组建新家庭,以及儿女结婚后,尽其所能,甚至是倾其所有资助购车买房。男女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来源复杂、数额巨大,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是双方必争之地,寸步不让,于是离婚房产分割变得难解难分。
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2、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本人名下的房产赠与对方,但未过户,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仍然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父母出资购买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购买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方式为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6、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产的试用期归属,具有特殊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房产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首先由双方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不宜判决房产所有权归属,判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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