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纠纷中当事人需求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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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婚姻纠纷中,当事人的第一个需求是心理需求,即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发生突变,夫妻感情破裂,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痛苦、焦虑甚至愤怒,此时当事人需要别人尤其是专业人士的心理安慰。
姻纠纷中当事人需求有哪些?

首先,婚姻纠纷中,当事人的第一个需求是心理需求,即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发生突变,夫妻感情破裂,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痛苦、焦虑甚至愤怒,此时当事人需要别人尤其是专业人士的心理安慰。

其次,婚姻纠纷发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会产生情感需求,例如归属感需求,不断的问自己将情归何处,自己离婚后将归于何处;例如安全感需求,内心产生恐慌,害怕一方或者一方的家人伤害自己等等方面的情感需求。

再次,婚姻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会有财产需求,财产是生活或者更好生活的基础,不能在失去了婚姻关系的同时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财产。于是当事人会有财产需求,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动产(汽车)、不动产房屋等各种财产的分割需求,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同时,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方面具备专业经验的律师在处理或者化解当事人上述需求时需要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成长背景和具体的婚姻状况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排列顺序,然后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制定不同的化解方案或者策略。

另外,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方面,律师应帮助当事人梳理负面情绪,在当事人冷静下来后,针对当事人的情感需求进行理性分析,然后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抉择或者方案。

另外,在当事人的财产需求方面,佛山婚姻纠纷律师要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财产线索等等方式了解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找出一方在法律需要被照顾的情形,例如家暴、为家庭付出更多,抚养子女等情况的,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

最后,在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方面,婚姻中造成的心理创伤,律师可以帮助或者通过自己认识的具备专业心理咨询的人帮助当事人修复婚姻关系中遭遇的心理创伤,使得当事人尽快从婚姻创伤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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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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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二)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按照鼎湖政府门户网撰写的婚约纠纷的解释,是把各个阶段所有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包括了进来。共大致分六种情况。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二)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三)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二)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三)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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