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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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都有哪些?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例如“按揭买房”。按揭买房是银行帮我们付清的房屋全款,而担保这笔债的履行就是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但是房子没转移占有,还归自己占有并所有,每个月我们都要按时还按揭款,如果不履行债务,银行就会实现其抵押权,将房子拍卖变卖来偿还债务。

二、质押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适用于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因其不能转移占有而不能质押。

例如,当我们缺钱时把玉手镯带到典当行,向老板借了一万元,并和老板约定玉手镯放在这里做担保,到期连本带息还钱后再把它赎回来,此时玉手镯转移占有给老板做担保,如果我们不履行债务,老板就可以将玉手镯拍卖变卖来实现其债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适用于动产。

例如,在有偿保管寄存中,我们将行李放在他人处寄存,如果寄存后不给他人寄存费用,他人可以将我们的寄存物品扣留,以迫使我们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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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主权利都有哪些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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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
1.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2.在保证与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3.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
4.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该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或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
一、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
对于某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又存在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应该实现其担保权。
根据《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保证人承担是一种补充责任。
二、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很显然,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三、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
1、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尖当承担的份额”。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一债权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两个抵押担保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主债权、有选择清偿的自由,即两种抵押权地位是平等的,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2、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为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该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或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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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事由都有哪些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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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准备贷款,想了解一下担保法抵押物有哪些,什么财产可抵押,哪些不可以?要抵押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法抵押物 这一问题,您可参考:
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有三类方法,分别是一般抵押、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具体如下:
(一)抵押方法一——一般抵押
所谓一般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法。
这种抵押是在目前生活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法。它的特征是一个主债务合同对应一个抵押担保合同法。这种抵押形式对于那些经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来说太繁琐,缺乏灵活性,不便操作法。其比较适合那些不经常发生的合同,比如与我们切身相关的:住房贷款、朋友间的私人借款等法。
(二)抵押方法二——浮动抵押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该项担保的动产处于浮动而非固定的状态,直至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确定时点的动产优先受偿的制度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浮动抵押的担保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包括消费者个人;而浮动担保的资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动产,不包括不动产;融资的用途主要限于解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之不足,不宜适用消费、按揭、信用卡、中长期项目等融资法。因此,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解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时,选择这种较为灵活的抵押形式更为有利。
(三)抵押方法三——最高额抵押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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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都有哪些
《物权法》中就担保物权的消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了四种情况下,即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了、债权人表示放弃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其他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这些情形外,其他的情况并不会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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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帮一个朋友做担保向银行借了钱,所以对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比较感兴趣,请知道的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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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消灭情形都有哪些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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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物权的物质是他物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2、《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物权含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物权内容分类
物权的内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1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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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吗?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隶属于他物权,但是他们的用途是不一样的,设立用益物权之后,一般所有权人可以获得收益,但是设立担保物权,有可能需要履行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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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抵押物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您推荐】吴江市律师瓯海区律师盐都区律师从化市律师惠安县律师于都县律师罗湖区律师查封是为保全财产常常采取的一个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被保全财产已经被担保或者抵押的情况。对于担保人而言,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对策建议
1、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由此看来,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于,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被查封以及被查封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即是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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