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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安全机关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谁不需要拘留或逮捕召集到一个指定的地方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或审讯的案件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票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票上签名、按手印。
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可以凭工作证件口头传唤,并应当将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传票的期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可以召集到一个指定的地方在城市或县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逮捕或拘留或审问他的住所,但人们应该提交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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