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伤人责任怎么确定,如何索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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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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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等等。
动物伤人责任怎么确定,如何索赔

一、动物伤人责任怎么确定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二)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

1、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

2、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

3、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人致无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

二、饲养动物伤人如何索赔

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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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责任怎么确定,如何索赔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 3、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2、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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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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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借婚姻索取财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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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法律责任如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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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业主的责任如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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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索赔主体怎么确定
1、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主要包括明知车辆存在瑕疵而出租出借的、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存在等妨害安全驾驶情形而出租出借的。
2、盗窃、抢夺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由盗窃、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盗窃、抢夺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转让交付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车辆转让并交付后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多次转让的,由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成损害,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7、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9、雇员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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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由于实际中车辆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存在各种关系,故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还有就是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  
7、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9、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10、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1、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1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  1
3、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1
4、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虚构绑架事实索取财物是构成敲诈勒索还是敲诈勒索
[律师回复] 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构成敲诈勒索罪,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因此,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手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出于无奈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理由如下。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罪刘某为了达到骗取其父钱财的目的,自断手指虚构被绑架的事实,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虽然在罪名中都有一个“诈”字,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1)犯罪客体不同,从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或动机,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意欲使其父相信其被绑架而自愿交出50万元“赎人”,且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并“自愿”地交付出财物,主要不是看有没有欺骗,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是以威胁的手段,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精神上的恐惧,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对他人实行威胁,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诈骗罪,主要表现在
承租人需要交物业费吗,物业索要物业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需要交物业费吗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里什么也没说,租房物业费就由出租人来交,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付物业费,就应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索要物业费怎么办
1、如果物业公司向出租人追讨物业费,出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已将租赁合同交给物业公司备案,并取得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可以拒绝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业费。 当然,为了以后顺利地继续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缴纳,再向承租人追缴,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承租人不缴付物业费,出租人应当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合同并通知对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和保证金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三、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的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如果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的情况时,承租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2)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进行的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3、义务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行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合同法》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
5、返还租赁物
(1)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为基于租赁合同所生的义务,因而即使是出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也可请求返还。
(2)数人共同承租时,各承租人所负担的租赁物返还义务为连带债务。
(3)当出租人为数人时,如出租人间为按份共有关系,则各共有人得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其应有部分,主张返还。
(4)就返还的期限,定期租赁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为之;不定期租赁,应于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时为之。
(5)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有权要求予以拆除,恢复租赁物的原状。
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就其对租赁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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