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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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4、其他
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1、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一是独任审判员;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三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四是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五是参与审判活动的翻译人员;六是参与审判活动的鉴定人员,以上六种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一是检察人员;二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书记员;三是参与检察活动的司法警察;四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五是参与检察活动的鉴定人,以上五种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

一是侦查人员;二是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员;三是参与侦查活动的翻译人员;四是参与侦查活动的鉴定人,以上四种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其他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是不得参加的。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是不得参加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您知道了么?小编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真的是非常重要。他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可确保正义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可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制建设的认识及尊重,总而言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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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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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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