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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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4、其他
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1、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一是独任审判员;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三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四是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五是参与审判活动的翻译人员;六是参与审判活动的鉴定人员,以上六种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一是检察人员;二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书记员;三是参与检察活动的司法警察;四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五是参与检察活动的鉴定人,以上五种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

一是侦查人员;二是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员;三是参与侦查活动的翻译人员;四是参与侦查活动的鉴定人,以上四种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其他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是不得参加的。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是不得参加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您知道了么?小编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真的是非常重要。他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可确保正义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可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制建设的认识及尊重,总而言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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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回避的规定,也和其他规定一样。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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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由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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