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的人员较多,故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还是近亲属都存在担心办案人员不公平、不公正地处理案件的问题。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与程序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那么哪些人可以要求应当回避的人员回避呢?
在我国,以回避提出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回避划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自行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认为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他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这一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得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
综上所述,回避分为三种方式,分别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指令回避。相关人员符合法定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指令他们回避。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的回避制度对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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