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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询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退还嫁妆。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对受赠人的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以撤销的婚姻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向受赠人返还的人民法院申请审理。双方未婚或者一方离婚、一方守寡后未再婚、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离婚、守寡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
“婚前支付及相关规定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一种综合判断和客观对待的标准。同样,无效的婚姻关系也可以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还嫁妆。支付嫁妆的同居一方是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人民法院在终结同居关系诉讼请求的同时,不得支持返还礼物的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请求依照人民法院的规定返还的,应当支持:
(一)当事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当事人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的;
(三)支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双方必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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