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噪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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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我国最新噪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人类是群居生物,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是极高的,各类环境污染重,除了空气污染,最让我们无法忍受的就是噪声污染。科学研究表明,当我们生活的环境中,噪声污染超过一定分贝时,会给人的耳部系统造成伤害,在生理上也会有较大的反应。我国环保局规定了各场所的噪声标准,以维护我们生活的环境。

一、噪音扰民

所谓的晚上22点至次日6点钟,至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干扰居民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二、最新噪声标准

1、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2、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3、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三、噪音扰民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是无形的污染,却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巨大的伤害,长时间待在噪声超出标准分贝的地方,轻者会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重者会对耳内各器官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失聪。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不同的场合所适应的最新噪声标准,如果您发现在相应的地点,有超出噪声标准的行为,可向环保局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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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新噪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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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北京市居民区最大噪声是多少分贝
[律师回复] 中国现行的国家准则为《B3096-2008》《声环境质量准则》限定了五类声环境功效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噪声限值限定: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各类准则的适用范围  
(1)0类准则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范围。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范围分别按严于0类准则5分贝执行。  
(2)1类准则适用于以寓居、文教机关为主的范围。乡村寓居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准则。  
(3)2类准则适用于寓居、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准则适用于工业区。  
(5)4类准则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范围,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范围。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范围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准则。  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能够先请具有国家资格的相关检测组织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置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准则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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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二)环境噪声检测及投诉环境噪声检测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2]。
(三)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
1.2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
1.5m处,距地面
1.2m~
1.5m高。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国家法定计量技术研究机构、拥有多项国家声学基准、四川省内最早申请到低频噪音检测资质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声学研究所对广大公民提倡,国家标准对环境噪声的检测控制提供了标准支撑,一旦人们遇到环境噪音困扰,或者感觉自己的居所可能超过规定的分贝值时,广大业主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相关具备检测仲裁资格的单位提出检测申请,相关单位也将依据国家标准参照检测,还大家一个宁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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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国家标准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不同环境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是不一样的,在高级宾馆、高级别墅区等区域,白天制造的声音超过50分贝就属于噪音,晚上的声音超过40分贝属于噪音,在居民住宅区,晚上的声音超过45分贝的属于噪音,白天的声音超过55分贝的属于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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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噪声排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什么是噪声排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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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空调噪声标准是多少?
当制冷量小于2500W时,室内机额定噪声不能大于40分贝,室外机不能大于52分贝;当制冷量为2500W~4500W时,室内机额定噪声不能大于45分贝,室外机不能大于55分贝。这是空调产品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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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交通噪声排放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工业厂房噪声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为(等效声级Leq(dB(A))):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为5 5,夜间为45;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昼间为60,夜间为50; 工业区昼间为6 5,夜间为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为70,夜间为55。 根据《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应包括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以及车间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噪声控制部分的编写、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噪声控制部分的编写、施工图设计中各种噪声控制设施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于未能满足噪声控制设计目标要求的部分修改与补充设计。 根据《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1、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其厂址选择应符合所在区域总体城乡规划和工业布局的要求,且不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选择厂址。 2、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对噪声敏感的企业,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噪声环境区域中,并应远离交通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 4、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利用天然缓冲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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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噪声噪声检测标准是什么?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噪声测量方法》,汽车规定最大的噪声级别如下:客运车辆内部的最大噪音不能大于82dB,汽车驾驶员的耳旁噪音级不得大于90dB,喇叭的声级在离车2m、离高1.2m的时候对应的值为90~11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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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小区周边有噪声源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区周边有噪声源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购买的楼盘离高架桥近,即使高架桥上已经安装了隔音设施,也还是会有噪声存在的比如有些人睡觉时对声音较为敏感,稍有动静就会惊醒因此,夜深人静时,高架桥上车辆行驶所产生的噪声,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睡眠如果附近有噪声源,不妨在周边找个地方住一晚上,亲身感受一下噪声对自己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二、实地考察楼盘的状况购房前考察时不妨多了解楼盘、小区配套情况,一定要到实地看一下房屋周围环境,感受一下周边的生活环境,弄清出行和将来的规划等由于现在的楼盘销售多以期房为主,面对一个未建好的楼盘,实地考察显得格外重要实地考察时包括学校、幼儿园、会所、超市、银行、农贸市场等综合设施情况,并应了解楼盘、小区建设密度(容积率),以判断楼盘、小区环境标准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此外,停车位也是应当了解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应当索取相关资料及文字承诺
三、房子的隔音效果如何房屋的隔音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居住的舒适程度试想,假如隔音效果不佳,在屋内说话如同置身于户外,这将毫无隐私可言,也会让居家氛围大大减弱住宅隔音效果好的建筑材料具有表面致密、无孔光滑等特点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材料都具有隔音作用,比较常见的隔音材料有实心砖块、钢筋混凝土墙、木板、石膏板、铁板、隔声毡、纤维板等
四、房子是否有“光影反射”情况有的住宅毗邻着大面积玻璃幕墙的建筑,很有必要选择在晴天看房,观察玻璃反射阳光的情形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犹如一面大镜子对邻近的建筑形成反射光,如果光线十分强烈,射进室内会非常刺目,使人心神不宁,甚至产生烦躁情绪
五、室内采光是否充足冬季太阳斜照,采光更是忽略不得冬天采光好,其他季节也都会好首先看一下楼间距是否合理有些小区的楼间距虽然符合标准,但是由于朝向度数不合理,周边建筑物遮挡,这都会使采光大打折扣再说通风,冬天的房子一般都关窗,如果此时通风效果能达到预期,那其他季节就不用操心了当然,如果你选的房子恰好在风口上,也不利于室内保温
楼房噪声扰民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己做好隔音措施】
楼上邻居太吵怎么办楼上噪音大如何解决一些隔音措施可以让自己听不到噪音,小到塞耳塞,大到做隔音卧室。这样一来邻居再吵和你都没关系了,你也不用求着他保持安静了。该方法省时省力,就是费钱。
【直接提出要求让对方安静点】
如果楼上邻居比较吵闹,那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敲他家的门,请他安静下。如果人家的确不知道已经打扰到你了,那么这招肯定奏效,有公德心的人都不会再吵你了。但是注意的就是和对方交涉要和气,如果凶巴巴要求人家安静,只会造成反效果。
【请中间人去说和】
如果的确和楼上邻居不熟悉,那么可以请一个比较熟悉的人去说和下。带点礼物,顺便介绍下大家都认识,如果大家都成为朋友了,人家就会就那种意识,不主动发出声音来打扰你。
【找物业处理】
现在的物业费都是很高的而且现在也提倡高质量的生活方式,比较好的物业也可以协助解决居民纠纷。如果楼上邻居实在太吵了,可以试着找物业,让物业的人和他说说看。如果该住户影响了太多人,那么一定要联合起来找物业,物业才会重视。
【找社会朋友处理】
如果沿用了以上步骤,对方还是吵闹,而且满不在乎。那么说明一点,对方要么很蛮横,要么就有些背景。不怕你和他掐。这种人最在乎社会人脉,可以请一些有点社会背景的人和他说说,也许会奏效。
【报警处理】
【凡事以和为贵,千万不要报复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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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机噪声标准是什么?
电机的噪音标准根据各电机的不同的技术条件来决定,如Y系列电机,其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为JB/T 9616等。电机噪声标准实际上指的就是国家对电机类产品制定的国家标准,要求电机在运作是发出的噪音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否则就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也就是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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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噪声污染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噪声污染应该怎么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噪声污染应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噪声污染应该如何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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