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多层授权,取得四部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上述影视作品,结合域名备案信息,认定该网站由被告公司运营。于是,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应诉前,原告依据域名备案记录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删除内容、赔偿损失等责任,此时被告面临着赔偿、商誉受损等风险。
被告委托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律师事务所的陆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被告抗辩自身早已停止案涉域名的续费,丧失域名控制权,涉案域名后续已被第三方接手注册使用。同时,被告主营保安、物业管理等业务,影视播放并非其经营范围,侵权行为并非被告实施。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几个核心争议问题。首先是仅凭历史 ICP 备案信息,能否认定被告是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从法律角度来看,ICP 备案仅为行政登记行为。陆婷律师指出,不能直接推定备案人后续持续运营网站。这是因为备案只是一种初始的登记,而网站的实际运营情况可能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在本案中,被告虽然曾经是域名的备案主体,但后来停止了续费,域名的权属发生了转移。
其次,域名到期未续费、发生权属流转后,原备案主体是否需要对后续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原备案主体在失去对域名的控制后,不应该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陆婷律师通过梳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充分证明了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不再持有、使用该域名,从根源上否定了被告的侵权主体身份。
再者,案涉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应当如何认定。陆婷律师结合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指出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与被告主营业务无关,进一步佐证被告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动机与可能性,形成了完整的抗辩逻辑链。
陆婷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对法律问题有深入的分析和准确的把握,还在实际操作中规范庭审流程,高效完成应诉工作。她全程主导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有序提交各项书证、调查线索,配合法院完成多部门协查工作。法院经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调查,查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完胜本案。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域名备案主体和实际运营主体的区分非常重要。很多企业可能因为历史域名备案问题而被起诉,但实际上他们已经不再控制该域名。此时,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企业梳理证据,厘清责任。陆婷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深挖证据、结合经营范围进行佐证、明确法律要点等方式,为被告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这起案例也给相关企业提供了一些实务启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于域名的管理要谨慎。如果不再使用某个域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为域名的后续问题而陷入纠纷。同时,如果企业遭遇类似的侵权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无锡市陆婷律师在处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方面具有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她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梳理、调查取证申请、法律关系研判、庭审应诉、责任抗辩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理明责任、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对于因历史域名备案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域名到期流转、网站转手后原主体被追责的侵权案件,企业被诉网络影视、图文、音乐等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以及区分域名备案主体、实际运营主体的知识产权责任认定纠纷等情况,陆婷律师都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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