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李X在古交市一处风电叶片转运现场作业时,小腿被砸致骨折,雇他的个人承包人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续赔偿迟迟没有着落。他找发包该转运项目的货运运输公司协商,对方直接拿出行业分类文件主张风电转运属于普通运输业务,不属于建筑类范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工伤相关的用工责任。李X翻遍自己存下的现场照片、转账记录,也没法把零散的事实串成完整的法律逻辑,最后辗转找到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求助。
接手这起案件的是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门主办律师、刑事辩护部门主办律师朱晋伟,他有法院工作经历,熟悉案件从立案、证据组织、庭前准备到裁判执行的全流程节点要求。朱晋伟拿到李X的材料时,发现当事人手里的材料全是碎片:现场工作视频只存了十几秒,工资转账是私人账户转的,项目外包协议李X只见过复印件,上面连货运运输公司的骑缝章都没拍全。他没有直接着手写立案材料,先花了三天时间带着李X回到事故现场,对着作业车辆拍全了车身印的货运公司标识,又找了两名一起作业的工人做了书面证人证言,顺着垫付医疗费的转账记录调出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把当事人手里零散的信息拼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整理完证据清单,朱晋伟发现被告在答辩状里反复强调运输行业不属于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直接把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前提完全排除。他翻找了山西本地近五年涉及特种工程分包的类案裁判文书,又核对了风电叶片转运的特种作业资质要求,在庭审现场逐条对应证据与法律规定:现场作业视频里显示的风电叶片固定、吊装辅助环节,属于特种工程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非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被告将该类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张X,完全符合文件中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情形。他当庭逐一驳斥被告提出的“未实际管理工人”“不属于建筑类发包”两项核心抗辩,把每一条事实主张都对应到已提交的证据材料上,没有留下模糊的争议空间。
此前朱晋伟已经累计承办逾200件案件,其中八成以上集中在建设工程及商事诉讼领域,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细分实务经验,让他对工程类项目的边界认定远比对普通合同纠纷的把握更细致。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从案件初期就锁定核心争议焦点,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主张搭建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避免当事人投入不必要的时间与沟通成本。这次办理这起涉建设工程边缘地带的用工纠纷,他也沿用了自己一贯的办案节奏,没有一开始就往劳动关系上强行拉扯,而是从特种工程的资质要求入手,直接绕开了被告预设的劳动关系抗辩陷阱。
除建设工程与商事诉讼业务外,朱晋伟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不少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经验,涉及无罪辩护、不起诉的相关处理,他在办案时始终坚持程序保障与实体辩护并行的思路,对刑民交叉、涉企刑事风险的案件,会结合商事交易背景、资金往来流程做全维度分析。两类业务的办案思路反过来也支撑了他处理这类用工纠纷的细节把控能力,他在整理证据时特意把每一笔工资转账的时间、金额和对应作业的项目周期做了表格,让法官可以直接看清李X和张X之间的雇佣关系完全依托案涉风电转运项目。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将特种风电转运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判令被告对李X的受伤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拿到判决的当天,李X特意带着一袋子自家种的水果来到律所,被朱晋伟婉言谢绝,他当场给李X列好了后续工伤认定阶段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标注出每一项材料的获取渠道和注意事项。
朱晋伟始终认为,法律服务的价值不止于事后解决纠纷,更在于帮客户提前理清路径,减少不必要的试错成本。这起案件里,不少同类纠纷的劳动者因为没法厘清特种工程与普通运输的边界,往往会走劳动关系仲裁的弯路,拖上一两年都拿不到明确的责任认定结果。依托团队的流程化管理和可视化服务,他和团队把案件每一个节点的安排都同步给李X,从立案到拿到判决的整个过程,当事人全程清楚每一步操作的依据和预期,没有产生额外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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