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山西柳林某矿工伤职工赵X因自身疾病去世,距离他井下作业受伤拿到工伤认定书刚过去不到五个月,此前他一直没等到官方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家属带着26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提请仲裁,所有申请被全部驳回。两被告矿业公司提出的抗辩逻辑很直接:职工死亡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没有官方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所有工伤相关待遇都无需支付。
朱晋伟律师接到家属委托时,手里的材料只有薄薄一叠工伤认定书、部分医院诊疗记录,还有仲裁委的驳回裁决书,家属之前完全不知道没有官方劳动能力鉴定会对索赔造成这么大的阻碍。他有过法院工作经历,熟悉从立案、证据组织到裁判执行的全流程节点,清楚这个案件最核心的破局点,不是纠结死亡后的工亡待遇,而是先把赵X死亡前已经产生的工伤权益固定下来。
朱晋伟律师把手里的所有材料重新排序梳理,补全了赵X的工资流水、之前委托做的司法鉴定伤残意见书,把全套仲裁卷宗的笔录、双方举证记录全部复印标注,对应《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文,逐条把每一项主张和证据做绑定。他知道,矿业公司的抗辩逻辑看似符合一般认知,但直接忽略了职工生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实际发生停工留薪治疗的客观事实,这部分权益不会因为后续职工因自身疾病死亡直接灭失。
庭审现场,对方两位代理人坚持没有官方劳动能力鉴定就不能核定工伤等级的说法,甚至提出赵X的死亡和此前工伤没有关联,所有和工伤相关的诉请都不该被支持。朱晋伟律师当庭逐份出示证据,先说明赵X受伤后接受治疗的时间线,确认他在去世前确实处于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再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意见,说明这份鉴定的检材全部来自工伤诊疗的原始记录,符合工伤十级的评定标准,可作为核定相关待遇的参照依据。他同时提出,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产生的差额部分应当由企业自行补足,不能转嫁给工伤职工家属。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赵X与矿业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因职工疾病死亡于2024年7月24日终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工伤等级为十级,判令矿业分公司向赵X的直系亲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5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177.44元,两项合计66686.44元,同时判令公司配合家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伤残、医疗补助金,社保缴费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其余超出法定范围的诉求未予支持。
作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门、刑事辩护部门的双主办律师,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朱晋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200件案件,其中80%的案件集中在建设工程与商事诉讼领域,此前也处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申请,他办理案件时习惯从初期就锚定核心争议焦点,不让当事人的精力和成本消耗在无效的举证和沟通里。
这个工伤维权案件的处理路径,也延续了他一贯的执业思路:不沿着对方预设的“无鉴定则无待遇”的抗辩陷阱走,直接把事实拉回职工生前已经享有的工伤权益范畴。法律服务的价值,很多时候是在看似没有空间的规则缝隙里,为当事人找到符合法律逻辑和客观事实的支撑点。
朱晋伟律师目前受聘为多家工程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企业日常经营里的合同管理、履约风控、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建设工程全流程的索赔与反索赔事务,他带出的协同办案团队用流程化的可视化管理,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清楚知道案件走到了哪一步,接下来要做什么,可能遇到哪些变数,不用在信息不对称里反复猜测。这个发生在吕梁柳林的矿工维权案,没有拿到高额的赔偿款,但每一笔支持的金额都对应着赵X生前在井下受的伤,对应着他该拿到却没来得及拿到的劳动待遇,对家属而言,这是比数字本身更重要的交代。
现在朱晋伟的办公地点在太原万柏林区华润大厦T5座34层,他处理的建设工程类索赔纠纷里,很多时候也会遇到类似的事实认定障碍,没有直接的书面结算单、没有完整的施工日志,他的处理方式从来不是先谈预期收益,而是先把手里所有碎片化的材料拼接起来,先把事实脉络理清楚,再对应到具体的法律条文,给出可落地的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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