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 其子公司必然破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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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企业申请破产 其子公司必然破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申请人依据《破产法》申请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的过程。

一、子公司不会因企业破产而必然破产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虽然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有控制权,但是在财产责任上是独立的,母公司只是从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因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子公司如果自身经营良好的话,便不会受到母公司破产的影响;如果子公司也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根据破产法另行申请该子公司破产。因此可见,子公司并不因企业的破产而必然破产。

二、母公司对其子公司享有的股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投资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母公司总资产的一部分,子公司设立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即转化为子公司的财产。母公司因投资而对其子公司享有投资者权益即股权,在母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权益即股权应进行清算并列入破产财产,而非将子公司直接作为破产财产。

三、子公司列入破产财产的处置方法

(一)对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

母公司在确定如何处置其子公司时,首先,需清查子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出资情况,当前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可以转化为财产的资产情况等,通过清产核资确定处置方案。因为在母公司破产过程中管理人要收回母公司的投资权益(股权或其他投资收益权)分配给全体债权人,而不是收回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二)根据清产核资制定处置方案

1、对尚在经营的子公司的处置

(1)经清产核资,对于经营状况好、资产大于负债的子公司,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转让所得作为投资权益归入破产财产。该方式既能保证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又能保证母公司的投资权益。

(2)对于经清产核资,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仍在经营的子公司,如果有买受人愿意购买该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归入破产财产。如无法转让的,由于母公司对其投资权益为负值,应当停止对其进行追收,并可以由该子公司自行处理债权债务

2、对已停业的子公司的处置

(1)对已停业的子公司,经清产核资,其资产大于负债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清理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资产作为投资权益由母公司回收,归入破产财产。

(2)对于经清产核资,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已停业的子公司,应停止对其投资权益的回收,可由该子公司另行申请破产清算。

综上,母公司破产,其子公司并非必然破产,要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若资产大于负债的子公司,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回收转让所得作为投资权益归入破产财产供债权人分配,该子公司继续经营;若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子公司,可以先进行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应当停止对其进行追收,由该子公司自行处理债权债务或另行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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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偷逃的税款。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税收本质的债权债务说”。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方式对税收债权也可以比照适用。尽管税收立法中未明确承认这一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担保和优先权等民事债权制度事实上已被运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理论”摒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而是将企业看作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组成的契约网络,从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角度来解释企业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构成企业的物质,而是持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一问题,所谓“企业不存在了”,其实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了“重组”,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就放弃对企业真正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尽管“契约理论”只是众多企业理论中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解释,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一种认清事物本质的方法,尤其是对上述问题具有较为直接的解释力。
  
3.就税务登记的性质而言,其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已明确将税务登记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不认为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税收征管法》也间接表明了上述观点,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且如此,对办理过又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更应该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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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我朋友他们企业因为他们老板的儿子的原因,企业已经开不下去了,企业申请破产,企业怎么申请破产的
[律师回复]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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