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申请人依据《破产法》申请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的过程。
一、子公司不会因企业破产而必然破产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虽然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有控制权,但是在财产责任上是独立的,母公司只是从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因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子公司如果自身经营良好的话,便不会受到母公司破产的影响;如果子公司也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根据破产法另行申请该子公司破产。因此可见,子公司并不因企业的破产而必然破产。
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投资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母公司总资产的一部分,子公司设立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即转化为子公司的财产。母公司因投资而对其子公司享有投资者权益即股权,在母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权益即股权应进行清算并列入破产财产,而非将子公司直接作为破产财产。
三、子公司列入破产财产的处置方法
(一)对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
母公司在确定如何处置其子公司时,首先,需清查子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出资情况,当前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可以转化为财产的资产情况等,通过清产核资确定处置方案。因为在母公司破产过程中管理人要收回母公司的投资权益(股权或其他投资收益权)分配给全体债权人,而不是收回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二)根据清产核资制定处置方案
1、对尚在经营的子公司的处置
(1)经清产核资,对于经营状况好、资产大于负债的子公司,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转让所得作为投资权益归入破产财产。该方式既能保证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又能保证母公司的投资权益。
(2)对于经清产核资,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仍在经营的子公司,如果有买受人愿意购买该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归入破产财产。如无法转让的,由于母公司对其投资权益为负值,应当停止对其进行追收,并可以由该子公司自行处理债权债务。
2、对已停业的子公司的处置
(1)对已停业的子公司,经清产核资,其资产大于负债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清理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资产作为投资权益由母公司回收,归入破产财产。
(2)对于经清产核资,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已停业的子公司,应停止对其投资权益的回收,可由该子公司另行申请破产清算。
综上,母公司破产,其子公司并非必然破产,要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若资产大于负债的子公司,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回收转让所得作为投资权益归入破产财产供债权人分配,该子公司继续经营;若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子公司,可以先进行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应当停止对其进行追收,由该子公司自行处理债权债务或另行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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