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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书》,即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二)仲裁办负责人须自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做受理与否的决定。
(三)决定不予受理的,须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
(四)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会告知申诉人撤诉;申诉人不撤诉的,仲裁委将作出裁决驳回其申诉。申诉人再次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后,申诉人下落不明的,按撤诉处理。
(五)关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请查阅国家栏目中的"劳动争议"栏目。
(六)与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若决定追加第三人,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于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一并送达第三人。
(七)申诉人自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被诉人自接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于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当事人为劳动者一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一方的,不予减免。被诉人在答辩期满不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的进行。
(八)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的四日前向当事人发送《出庭通知书》。
(九)当事人应按时出庭。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分钟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仲裁。第三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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