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作业受伤的当事人拿到了生效劳动仲裁文书,裁决当地一家矿业公司向他支付十余万元工伤保险待遇,可公司到期分文未付,他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没查到公司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可执行财产,很快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他的工伤赔偿债权暂时没了着落。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理这起案件的律师所在执业机构为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11202310612106,办公地点在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此前他已经办理过上百件涵盖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的各类案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积累了不少实务经验。接手这起案件时,首先要面对的核心难点是,公司全部股东的出资都采用认缴制,相当于股东当初承诺的出资缴纳时间没到,法律上原本不用提前掏钱还债,再加上有两名原股东在工伤债务已经形成、公司还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直接以0元价格把自己的全部认缴股权转去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旧的执行程序根本没法直接把这些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周文靖律师先赴市场监管部门完整调取了这家矿业公司的全部工商内档材料,逐页梳理所有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度、出资期限约定,以及每一次股权变更的时间节点和转让协议内容,确认这两次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都发生在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后,同时把十余名股东各自的出资流水、公司出具的股金收据逐一对应核对,区分出资金流向是进入了公司对公账户,还是直接转给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账户。完成证据梳理后,他把所有登记股东、股权受让方、出让股权的原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主体在各自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矿业公司没法清偿的工伤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开庭时,有到庭的被告提交了股金证明、转账记录和收款收据,说自己已经把入股钱交给了实际控制人,完成了出资义务,不该承担还债责任,还有几名被告和矿业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材料,全程没出庭参与庭审,直接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庭审过程中,周文靖律师先说明工伤债权已经过生效文书确认,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实公司完全没有清偿能力,已经满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通俗来说就是公司已经拿不出钱还债,即便之前约定的股东出资时间没到,也得提前把承诺的出资额拿出来抵债。随后他又明确指出,直接把钱转到股东个人账户的资金,和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的实缴出资法律效果完全不一样,不能视为完成出资义务,同时结合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直接引用新修订公司法的相关条文,说明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的情况下,受让股权的股东要承担出资缴纳义务,原来的出让股东也要对没缴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最终审查全案证据后认定,部分被告虽然把钱转给了实际控制人,但有对应的股金凭证、转账记录和入股协议,相互印证已经实际完成出资义务,无需担责;股权受让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履行出资义务,两名0元出让股权的原股东需依法承担补充责任,最终判决实际控制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矿业公司没法清偿的工伤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两名原股东分别在自己认缴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的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三名败诉股东承担。这份判决生效后,工伤受害者可以直接拿着文书,向法院申请把这三名股东追加到原先的工伤执行案件里,继续追索自己的赔偿款。
不少人遇到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时,要么直接放弃债权,要么把所有相关人员不加区分一起起诉,这起案例的处理方式,能让后续遇到同类困境的受害者,清晰地知道该如何结合新法规则甄别责任主体,找到债权可落地的追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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