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未被羁押接下来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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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立案未被羁押接下来将会按照公安机关侦查,紧接着查清楚案件情况,拥有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之下就会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是需要对于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把握,确定是否进行起诉。
刑事立案未被羁押接下来怎么走?

一、刑事立案未被羁押接下来怎么走?

刑事立案未被羁押接下来将会按照公安机关侦查,审查起诉等必要环节进行,具体如下。

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具体包括: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拘留时间一般为10—37日。法律规定,

(1)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4日,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

(2)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3、逮捕

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逮捕的期限与案件的侦查期限密切相关,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决之日,即法院判决之日,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有罪),或释放(无罪)。需要说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诉讼)。

二、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刑事案件备件处理之后,将会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派出工作人员专门性的对照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在侦查过程当中没有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会按照一般的流程审查起诉,审理判决来完成整个刑事案件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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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但有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此外,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审查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上述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这里的“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辩护人”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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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通知书,结果是有羁押必要性,不予立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对犯罪嫌疑人王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王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该局在涉案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已经达成谅解并将谅解协议书提交给该案主办单位的情况下,没有将该谅解协议书附卷移送就将此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报请批捕,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王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
一、犯罪嫌疑人王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有其特殊性,案发原因是事发当天即2015年12月6日程(本案“被害人”)违规驾驶车辆撞到了嫌疑人及其80多岁的奶奶龚,程在120车到来把龚准备送往医院的时候准备驾车逃离,王为了阻止程离开,与程发生了冲突,由于王在案发前一直服用精神内药物加之交通事故的撞击、对奶奶感情太重等多重刺激,在对方肇事后准备逃离时情绪失控,双方发生动手行为,其本人手当时也被对方咬伤、身上有多处抓伤等,现王也为此事很后悔。该案明显区别于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且对方存在明显过错并案件是由其所引起,案发后嫌疑人及其家人已经主动和对方协商履行赔偿事宜并得到了对方的书面谅解,因此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犯罪嫌疑人王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犯罪嫌疑人王在事发后被送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一个多月,出院时医生建议其右大腿后侧占位性病变需要手术治疗,因被羁押导致此伤情持续恶化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同时嫌疑人王在案发前即2015年10月26日被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一直在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为了防止其病情继续恶化、及时治疗,因此不适宜长期羁押。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纠正对王的错误羁押,建议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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