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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二、特别累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特殊累犯的成立的条件有: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有以下区别
1.前后罪间隔时间的区别不同:一般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而特殊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2.前后罪的性质的不同: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性质都是故意犯罪而特别累犯前后罪是特定的3种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可以通过前后罪的性质来区分。
3.前后罪被判处刑罚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特殊累犯前后罪不受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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