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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故意”不签署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本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不能产生企业承诺的权利和工资等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他们认为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会到处自由和受限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双倍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然而,如果它是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我们的法律也规定:第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协议。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到一年的就业日期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的劳动者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月后一日,截止时间为书面劳动合同续订日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责任未能签劳动合同是工人,完全不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但雇主必须支付经济因为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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