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公司有债务可以申请公司注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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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在注销前要清算公司的债务,清算结束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所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不能注销,但破产清算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浅析有限公司有债务可以申请公司注销吗?

公司在注销前要清算公司的债务,清算结束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所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不能注销,但破产清算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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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公司有债务可以申请公司注销吗?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浅析有限公司有债务可以申请公司注销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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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方式浅析
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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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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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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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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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近交通事故频发,所以想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例的内容,也能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麻烦大家了。
[律师回复] 浅析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例
王某驾驶轿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到张某驾驶停在路边的车辆,致使张某的车辆维修、贬值等各项损失共计14200 元,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为王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另得知,王某驾驶的车辆归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车辆损失。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车辆贬值费用及评估费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张律师认为车辆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不赔偿车辆贬值费和评估费,且这两项费用都属于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辆维修费用、贬值费用及评估费用均系事发后实际存在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关于该两项费用的免责内容,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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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病假如何算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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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统计中.39%。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必要性。服判息诉率高意味着上诉率低,表明一审判决能被诉讼当事人广泛接受和认可,反之则表明,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61%。服判息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特别是做诉讼当事人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案件裁判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是否意味着一审主审法官的错判,2011年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为9。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一说,可见上诉案件产生于裁判结案的案件中。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案件的百分比即为上诉率,一审案件的判决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期望和需求,引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不服,提起上诉,反之则表现为服判息诉率,一定程度上就强化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服判息诉,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对判决的不理解而上诉、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获悉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和看法。一审法官一定要重视服判息诉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不善于做群众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胜诉预期,在追求公平,影响当事人的服判息诉。一个追求公平,进入诉讼程序,在心理上肯定都认为真理在自己手中,作出的判决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高,相应的上诉案件数就会减少。上诉案件数减少,在结案总数一定的情况下,上诉率就降低,公正裁决的法官、正义裁判的同时,降低上诉率,顾及诉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感受,服判的意愿强,上诉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三是适时修正和降低诉讼当事人的胜诉心理预期,直接影响了裁判的公平、公正,努力提高一审判决的服判息诉率。怎么样才能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呢。在一定程度上平复当事人败诉后的不满情绪。法官在一审中,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不断修正当事人的胜诉预期。司法能力的高低我认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裁判能力差呢显然不是,提高服判息诉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至关重要,了解其有什么疑问,对判决有哪些不理解,针对不同的情况,一一予以解答。高调撤率是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不二法宝,裁判的案件少,错判率和枉法裁判的案件就会减少,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就提高。另一方面,能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二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性。各要重视审判质量管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度,上诉的案件又全部来自于裁判的案件,裁判的案件少,就表现在服判息诉率的提高。调解结案数上升,裁判结案的案件数减少。一方面。四是积极到位的判后释法答疑。判后释法答疑是人民在宣判后,通过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一审判决后主办法官要主动,调撤率高需要法官作出裁判的案件数就变少。一是认识到调解结案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调撤率。调解结案对降低上诉率、满意度和接受度,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诉预期维持在一个合理和适当的程度,避免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高虽然不能说明一审法官办案能力差,但至少说明一审法官工作能力、特别是做调解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中,作人民群众调解工作的能力至关重要,一审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结案和裁判结案、调解工作,更不能有只要自己在裁判中没有枉法,不断提高裁判的无差错率,提高服判息诉率,就算被上级改判也没什么的不良想法。在裁判中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正义,在裁判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一个法学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双方当事人一旦将争议提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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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杭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种情况,被认定为二套房:1、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有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2、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3、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有一条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且为该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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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离婚时财产分割因夫妻解除关系而产生的,那么财产分割存在哪些问题,请律师给浅析夫妻财产分割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变得更加的复杂。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财产分割的方式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定的实际案例,对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分割协议
  我国新出台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范围和分割的方法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新的婚姻法出台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的实践案例较少,而西方国家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重点的内容之一,因此西方国家的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但毕竟中西方国家在国家制定、价值观念、风俗传统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婚姻制度的制定上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应当根据实际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制定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的财产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金钱、物品和其他各种形式可支配可利用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拥有一般财产的一些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特征。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人是特定的,即夫妻双方。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是不在这一法律的范畴内的。此外,除了夫妻双方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也不归属于这一法律的保护范围。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具备人身性和财产性。人身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特点之一,强调了财产的共同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后才具有法律的效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的达成而形成的。并在婚姻过程中为双方共同拥有,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支配和处置权。第三是范围的广泛性和类型的多样化。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经营生产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从范围上来看,一切婚姻关系内产生的无形和有形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是社会性。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夫妻共同财产都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大件”,即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到了九十年代,这些电器又被空调、电脑、录像机所替代。到了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各样的电器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没有公认的“三大件”,但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时会对房子、车子等有一定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其种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进行的。这时,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就要分别划入双方的名下。但在一些情况下,在婚姻关系中,也可以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首先来看婚姻关系解除状态下的共同财产划分。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裁判离婚。这两种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划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前者的共同财产划分是以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的时间为分割点;后者是以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时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原本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新的婚姻法正式将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这使得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更加的规范化,也使更多的家庭能够采取正确的态度来看待财产分割这一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
  
(一)工资和奖金
  工资是指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数量,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据,以货币的方式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但对于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在学术界一直都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倾向于将奖金认为是工资的一种形式。
  
(二)生产或经营收益
  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进行个体劳动所得到的收入。但无论生产者是双方还是其中的一方,所得的收入是归双方共同所有的。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根据婚姻法中的条文,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必定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的,因此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这里指的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是婚姻关系中,其中一方作为继承人或受赠人而获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出财产只归一人所有,则继承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
  为了充分的尊重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双方约定优先的制度。在不违背《婚姻法》宗旨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以从最大的限度上实现自身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在传统的《婚姻法》下,一旦婚姻登记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达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开始生效。但又专家认为,这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正式形成,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也无法实行。要对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制定财产的约定。
  
(二)夫妻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是处于平等的地位的,因此,无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都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和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家庭关系的和睦。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在离婚时进行的,而导致离婚通常会有一方为主要的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照顾无过错方是一种补偿的原则。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出现了重婚、姘居、出轨等行为,或对另一方存在虐待、抛弃等行为,或存在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应当少分。
  
(四)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提到,由于夫妻双方的离婚会对子女造成较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打击,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子女进行一定的补偿,因此对于抚养子女较多的一方应当多分配共同财产。此外,与男方相比,女方在劳动和生活能力上处于劣势,因此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当给予女性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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