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承包收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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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承包收益的法律规定是,个人承包得到的收益,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作为哦遗产继承的;但是承包的土地或者是果园等,个人只有承包权并没有所有有权,所以这些是不可以进行继承的。
继承承包收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继承承包收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作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承包的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等,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不能继承。

(二)依法按承包合同继承承包的,如果属于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后,可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属于个人承包的,其子女不能继续承包,如子女要求承包的,或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不是按照遗产继承处理。对承包期限和收益周期长的,可把死者生前承包已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由发包单位合理折价,其价额应作为遗产由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能否继承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个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于承包经营周期较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预期收益)。

对于预期收益能否作为遗产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指出:"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殖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予以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是存在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不是自己的财产自己是没有权利金总支配的,属于自己的财产,必须要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没有的情况下,就不可以办理继承。不过继承权是一个家庭的,当事人死亡之后,可以有家庭成员的其他人代替继承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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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继承。因为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也可能成为承包地的经营权人,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从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而且,该继承人如果本身已经享有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允许继承,将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按份继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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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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