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地在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以下几点请您知晓并予以关注:
首先,任何征地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赋予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进行全面补偿的权益。
其次,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规定,政府在行使土地征收权力时,必须依照被征收土地原始使用用途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再次,关于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构成部分,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几大部分。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就征用耕地而言,确切地说,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比例得出,通常这个比例范围在六至十之间浮动。对于个人承包的土地遇到征地情况下的补偿分配问题,相关的补偿款项包括了土地补偿费,此项将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至于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则需支付给土地的实际使用权所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征收者把征收款给村集体,后由村集体把钱转交给承包人。
二、如果征信有问题,新办理的银行卡的钱会不会被扣走
关于失信人员新办理的银行卡若存入资金是否会被余额划走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当失信人员因拖欠金融机构或私人债务而导致银行卡被冻结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举意味着法院有权将新建银行卡中的现款划出以支付欠款给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
其次,倘若失信人员被判定为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卡本身并不受到冻结限制,然而其使用可能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与不便。所以,在此过程中,法院的确拥有权力查询、冻结以及划拨被执行人卡中的存款,但是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义务的法定界限。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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