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借精生子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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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下借精生子同样也要有继承权的,但前提一定要得到夫妻的认可,一般此子女是可以被视同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此子女是可以与配偶、父母的同等份额来进行分配,如果还没有生出来就需要保留相应的份额。
私下借精生子有继承权吗?

一、私下借精生子有继承权吗?

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对于借精生子的子女就是有继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如果孩子没有出生就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私下借精而生育的子女只要是属于双方认可以的,此子女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但如果是属于一方而借精没有慎得另一方的认可,那么此孩子是否可以得到继承权就会被质疑,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存有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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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放弃继承权,对精神病人的继承权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病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诉讼能力,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就继承的条件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能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条件限制。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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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子女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Joh和姜女士于2000年在北京结婚婚后,两人都希望能有一个孩子,从而使得这个本已十分美满的家庭能更完整但是,一年后,姜女士仍然没有怀孕为了找到妻子始终无法怀孕的原因,Joh和姜女士便一同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是由于Joh的身体原因而导致姜女士一直无法成功受孕医生的诊断结果对两人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夫妻双方都无法抑制内心对孩子的渴望,于是,两人商量后决定让姜女士采用人工授孕技术,从医院的库中提取进行人工受精手术术后,由于担心自己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一新型的怀孕方式,所以,姜女士始终没有向父母吐露过实情经过人工受精手术后,姜女士终于怀上了属于自己的孩子,Joh也为即将迎来一位新家庭成员而感到激动、兴奋但一场意外的降临彻底改变了这一切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小孩顺利的降生了,但是姜女士却因为难产而不幸去世法。商之后,在分割姜女士遗产时,姜女士的父母才刚刚得知自己好不容易盼来的外孙竟然是“别人”的因此,两位老人便明确表示女儿的遗产绝不会分割这个“外孙”法。商Joh十分理解岳父母的心情,也希望能和老人好好谈谈,试图化解这之间的矛盾法。商但老人的态度十分强硬,女儿的遗产只给姜家人的后代那么,通过人工受精方式诞生的小孩有继承权吗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的,虽然使其受孕的并不是由其丈夫所提供,尽管该子女与其生育母亲的丈夫并无血缘关系,但该子女在法律上仍应认定为该对夫妇的婚生子女,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等同于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所以,虽然儿子是姜女士通过人工受精方式而怀上的,但在法律的层面上,她们之间的母子关系毫无疑问等同于正常生育的母子关系法。商因此,对于姜女士的遗产,这个因人工受精而降生的小孩理应享有继承权
精神病人继承权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病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诉讼能力,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就继承的条件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能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条件限制。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结束后私生子能不能继承遗产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结束后私生子能不能继承遗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结束后私生子能否继承遗产
如果是未成年人,遗产中应为其留有份额,如果是成年人,如遗属已将财产处分完,就没有继承权了。但若私生子有法定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分割遗产。
咨询总结:
该私生子如果有法定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分割遗产。
问:张某是一位富豪的私生子,一直没有公开过身份。现在他的亲生父亲因病去世,留下过亿资产。他的父亲生前留下一份遗嘱,但没有给他留下任何财产。请问,作为一位私生子,他对他的亲生父的财产有有哪些权利?
答:因父亲立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但这个非婚生子有权继承属于他父亲遗嘱没有处理的遗产。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如果是未成年人,遗产中应为其留有份额,如果是成年人,如遗属已将财产处分完,就没有继承权了。但如该私生子有法定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具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下几个规定: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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