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单位不让员工回家是否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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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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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理的,而且,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疫情管控措施,灵活的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单位不让员工回家,也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感染疫情。
疫情期间单位不让员工回家是否合理

一、疫情期间单位不让员工回家是否合理?

如果是出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单位这样做是合理的。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在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合理的疫情管控措施是不违法的,对于所谓的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做法,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也有宿舍,并没有因此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国家也是支持的。因为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人员尽量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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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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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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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之后仍不能复工的,依据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相关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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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政府的不同安排,企业复工期不同。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感染的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劳动者在这两种期间内正常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需要明确。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月9日之后仍不能复工的,依据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相关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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