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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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案件中破坏公用设施、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窃取国家资料的,审理案件的法院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员择一重罪的原则进行处罚。宣判前,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一、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1)、采用破坏公共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的手段盗窃,以及采用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同时触犯数罪的,择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对比:盗窃此财物,毁坏彼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财物之后毁坏所盗窃财物的,按盗窃罪定罪(毁坏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构成各罪;同时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第149条)。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4)、绑架中当场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对比:如两种性质不同的暴力可以区分开来,则数罪并罚)。

(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它罪的(如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

(6)、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重法与轻法的法条竞合[也有人认为是想象竞合])

(7)、因受贿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9)、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20条之二第2款)。

(10)、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1)、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60条之一第3款)。

(12)、犯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80条之一第2款)。

(13)、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之一第3款)。

(1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之二第3款)。

(15)、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307条之一第3款)。

(16)、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有共谋)实施虚假民事诉讼,触犯虚假诉讼罪,同时触犯它罪(如民事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共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307条之一第4款)。

择一重罪的宣判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案件的审理法院进行办理。法院在宣判后,案件的犯罪人员如对宣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办理。上诉时,递交案件的上诉书和案件的证据,要求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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