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侵权有轻重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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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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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商标侵权有轻重的,对于轻重是会体现在处罚的上面,比较情的情形就会给出警告和通报;而对于情节比较重的就会涉及到犯罪,从而会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审理,从而会承担相应的罪行。
对于商标侵权有轻重吗?

一、对于商标侵权有轻重吗?

有的。商标侵权的轻重,体现在处罚的轻重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需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由工商部门提出警告,通报,处以罚款等,情节特别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后量刑。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本条的规定,对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侵权就是在没有经过商标拥有同意的情况之下而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受损,对于此情节一般轻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重者就会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就会存在有轻重之分,所以,他人的权益不能有意的破坏,不然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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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公司“”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故有不法厂商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擅自采用傍名牌、打擦边球等手法来攀附我司“”驰名商标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经查,贵辖区内铺位突出使用“(集团)”为字号,其内销售(意大利)皮鞋,突出使用“”文字及图案。此类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这些行为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市场主体的混淆及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购,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已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无论企业字号或“”组合商标都属注册在先,依法享有在先权与专用权,且我公司从未授权上述企业、销售商使用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二、侵权人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我公司“”商标是驰名商标,仍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所售产品与我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其傍名牌、盗用名牌声誉的动机极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申请人认为,侵权人销售仿冒产品并利用店面装潢、货架、价格标签和销售票据突出使用“”或“某某”文字和图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带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局从速查处,在依法对销售商、生产商做出罚款、没收侵权物品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标有“”文字及图形的店面招牌和货架装潢,责令生产商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停止使用带有“”文字的企业名称。
注: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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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申请人请求贵局从速查处,在依法对销售商、生产商做出罚款、没收侵权物品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标有“”文字及图形的店面招牌和货架装潢,责令生产商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停止使用带有“”文字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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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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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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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
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第
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第
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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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第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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