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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应当完全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
二、损害赔偿金的特征是什么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三、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
1、 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适用的条件、计算的方法或比例、违约金的数额等协商确定。法律赋予违约金条款为任意性条款,系意思自治原则之体现。通常认为,除非法律对某种特定合同规定特别形式的违约金。否则,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违约者不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支付违约金责任于一方违约时发生,系 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
3、违约金的性质。笔者以为,《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依照《民法典》立法旨意,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违约金系补偿性,但是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未请求予以减少或者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而这时,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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