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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单方面终止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其发生和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在合同期限内履行的。(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3.商誉受损;4. (四)能够终止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明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逾期履行主要债务,催缴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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