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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销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销售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面销售合同本身就是销售合同争议的核心证据。它记载了买卖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判断买卖合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的合同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可以提供送货单、收据、结算表、发票等证据,主张有买卖合同。2. 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在销售合同中,买方需要提供货款已经支付的证据,卖方需要提供货物已经提供的证据。出卖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扣税资料证明已经履行交付义务的,买受人不承认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的。3.货物已通过检验或已为经验所接受的证据。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和货物的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提供签订的送货单、确认书等记载标的物编号、型号、规格的证据。
4. 买方付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支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理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在判决前不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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