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知识产权律师杜剑荣律师先把全部事实拆成两条独立的法律关系主线,第一条是直接的商标专用权侵权关系,对应的是销售、生产标注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行为,第二条是涉及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对应的是被告将与权利人核心标识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两条主线各自对应不同的权利基础、事实要件和举证逻辑,不能笼统打包主张。顺着这个梳理方向,杜剑荣律师先把全部证据做了分类归集,第一类是证明权利人商标权属及权利状态的材料,把不同核定使用类别、不同有效期的商标注册证整理清楚,逐一标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确认涉案的瓷砖胶等产品完全落入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区间,不存在跨类保护的障碍。第二类是证明涉案商标及对应品牌知名度的材料,把品牌获得的各项行业认证、知名品牌评定、品牌宣传投入的审计报告整理出来,这些材料不是用来泛泛证明品牌名气大,而是要留待后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标识的熟悉程度,为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做支撑。第三类是固定侵权行为的材料,以保全证据公证书为核心,把公证购买过程、取证地点、涉案商品的包装细节、产品标注的生产主体信息一一对应,把实物侵权商品和销售主体、生产主体的关联关系锚定住。
梳理完基础法律关系后,杜剑荣律师很快找到了案件的核心切入点:两名被告各自提出的抗辩看似独立,实则都在试图切断和侵权行为的关联——销售端的被告主张自己有合法来源、不知道所售产品侵权,还拿出自己获授权的商标注册证,辩称门店招牌使用的标识有合法权利基础;生产端的被告更是直接否认涉案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同时主张自身企业名称是经合法登记取得,字号里的文字和权利人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任何侵权。如果分散应对这些抗辩,很容易陷入和对方逐一纠缠细节的被动状态。杜剑荣律师调整了工作顺序,没有先针对单个抗辩逐一反驳,而是先搭建完整的事实主张链条,先确认权利人所有权利的合法性与在先性,再逐层推导两名被告的行为性质。他先明确,无论销售端被告提交的注册商标是否真实有效,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注册时间都和本案被控侵权的行为指向的商品标识不匹配,无法覆盖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合法依据。针对销售端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直接纠结其进货数量和获利金额,而是聚焦其能否提供明确的上游供货主体、对应的交易凭证,只要不能完成完整的合法来源举证,该抗辩就不能成立。
推进到庭审阶段,生产端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在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继续坚持其并非涉案产品生产者、企业字号使用具有正当性的主张,还提出权利人存在重复起诉、滥用司法资源的说法。杜剑荣律师没有被这些零散的抗辩点带偏,而是围绕预先搭建的逻辑链条组织当庭的事实陈述与理由展开,首先将公证封存的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做当庭比对,指出二者在核心图形、识别性文字部分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根本无法清晰区分,极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紧接着依据产品侵权案件中关于生产者认定的相关司法批复规则,指出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清晰标注了该被告的完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等主体信息,在被告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标注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可以直接认定其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其否认生产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支撑。针对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争议,杜剑荣律师把之前归集的品牌知名度证据按时间线排布,清晰呈现出权利人使用涉案核心标识的时间、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均远早于该被告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时间,权利人的该标识经过长期商业使用和大量宣传投入,已经在对应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在先标识的存在,却仍然将核心识别文字注册为自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已有商誉的主观意图,即使没有突出使用字号,也难免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这套层层递进的主张逻辑,认定两名被告分别实施了销售、生产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认定生产端被告注册使用含涉案核心文字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双方立即停止各自的侵权行为,生产端被告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销毁或删除所有含涉案字号的产品及宣传资料,结合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两名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整个办理过程没有刻意追求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得到支持,而是在梳理清楚不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把每一层权利主张的事实和依据落地,最终实现了委托人核心权利的完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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