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胥中达律师
胥中达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湖北...事务所
专家导读 1 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寄存人已经交付仓储物。2 仓单必须包括某些法律上必须的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有八个项目所需的合法记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品种、数量和质量的仓库存储,包装,碎片的数量和存储的地方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1. 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寄存人已经交付仓储物。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表明保管人尚未收到股东交付的仓储物,仓单不具有法律效力。托管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托管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托管人是个人企业时,由其经营者签字。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托管人应当在签字或者盖章中选择其一。

2. 仓单必须包括某些法律上必须的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有八个项目所需的合法记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品种、数量和质量的仓库存储,包装,碎片的数量存储的地方,这个地方了,这个地方是填充和日期是满是绝对必要的。如果没有记录这些项目,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效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生效。

第四百九十条本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签订合同前要求确认。当确认函签署后,合同就成立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1千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4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一键咨询
  • 178****23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0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5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8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4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21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4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8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7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7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仓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的条款,我们可以概括如下: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仓储的内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的内涵包括哪些
现代“仓储”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仓库”、“仓库管理”,而是在经济全球化与供应链一体化背景下的仓储,是现代物流系统中的仓储,它表示一项活动或一个过程,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是“warehousing”,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在特定的有形或无形的场所、运用现代技术对物品的进出、库存、分拣、包装、配送及其信息进行有效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的物流活动。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仓储有以下五个基本内涵:
一、物流活动
仓储首先是一项物流活动,或者说物流活动是仓储的本质属性。仓储不是生产、不是交易,而是为生产与交易服务的物流活动中的一项。这表明仓储只是物流活动之
一,物流还有其它活动,仓储应该融于整个物流系统之中,应该与其它物流活动相联系、相配合。这一点与过去的“仓库管理”是有重大区别的。
二、仓储活动
仓储活动、或者说仓储的基本功能包括了物品的进出、库存、分拣、包装、配送及其信息处理等六个方面,其中,物品的出入库与在库管理可以说是仓储的最基本的活动,也是传统仓储的基本功能,只不过管理手段与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物品的分拣与包装,过去也是有的,只不过现在更普遍、更深入、更精细,甚至已经与物品的出入库及在库管理相结合、共同构成现代仓储的基本功能;之仓储物流所以将“配送”作为仓储活动、作为仓储的基本功能之
一,是因为配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运输,而是仓储的自然延伸,是仓库发展为配送中心的内存要求,如果没有配送,仓储也就仍然是孤立的仓库;至于信息处理,已经是现代经济活动的普遍现象,当然也应是仓储活动的内容之
一,离开了信息处理,也就不成其为现代仓储了。
三、仓储的目的
仓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这与过去仅仅满足“客户”的需求在深度与广度方面都有重大区别。谁委托、谁提出需求,谁就是客户;客户可能是上游的生产者、可能是下游的零售业者,也可能是企业内部,但仓储不能仅仅满足直接“客户”的需求,也应满足“间接”客户即客户的客户需求;仓储应该融入到供应链上下游之中,根据供应链的整体需求确立仓储的角色定位与服务功能。
四、仓储的条件
仓储的条件是特定的有形或无形的场所与现代技术。说“特定”,是因为各个企业的供应链是特定的,仓储的场所当然也是特定的;有形的场所当然就是指仓库、货场或储罐等,现代经济背景下,仓储也可以在虚拟的空间进行,也需要许多现代技术的支撑,离开了现代仓储设施设备及信息化技术,也就没有现代仓储。
五、仓储的方法
仓储的方法与水平体现在有效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等方面。计划、执行和控制是现代管理的基本内涵,科学、合理、精细的仓储当然离不开有效的计划、执行和控制。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7、违约责任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9、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一般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人包含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仓储合同人包含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说明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仓储物的性质和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并提供有关保管、运输等技术资料,还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人违反此项义务时,保管人有权拒收该货物;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并为避免货物发生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存货人应当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
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储存保管仓储物应取得的报酬,存货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
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因储藏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主要指运费、修缮费、转仓费、保险费等。保管人在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
1、发现变质或损坏;
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讼扣押;
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
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仓储合同的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仓储合同的种类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
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一般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
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我们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资储备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忽略的战略基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应保存一定的储备物资。国家依据必要的物资存储计划而授权有关部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达成等价有偿的仓储协议,从而完成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储备。
2.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工业仓储合同,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组织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储存保管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而订立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为农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农产品保管服务的合同。所谓商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与从事商业活动的存货人之间所订立的为存货人保管商业流通物的合同。由于仓储物的性质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仓储还可以有其他种类,如化学危险品、特殊物资仓储合同等。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
按照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租赁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的原物返还于存货人。例如,存货人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依然是存人时的那100袋小站大米,并无二致。
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如上例,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只要是相同种类和品质的100袋大米,可以是东北产的,也可以是天津产的。
消费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不仅将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交付仓储保管人储存保管,而且与保管人相互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也移转于保管人处,在合同期届满时,保管人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品返还的仓储合同。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到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
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时签订的合同。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商品进行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4.按仓储具体目的分类
按仓储具体目的的不同,仓储合同可以分为生产仓储合同、流通仓储合同与国家储备合同。物资存储可以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流通过程中,既有生产资料的物资保管,又有生活资料的物资保管。凡是发生在生产过程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确保工业、农业生产的不间断进行,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生产仓储合同;如农场主将化肥保管于保管人处的合同。凡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进入流通消费领域,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流通仓储合同;国家因其所承担的巨大社会责任而储备物质,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为国家储备行为,因此订立的仓储合同,应当属于国家储备仓储合同
仓储费用的结算与降低仓储费的途径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仓储费用的结算与降低仓储费的途径有哪些
仓储企业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及时结算仓储收入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一般规定,储存费的计收天数是从货物进仓之日到货物出库之日的前一天止。仓库业务部门每天根据存货单位当天的货物出入库凭证,分别计算出各存货单位的进仓计费吨数,出仓吨数以及计费项目和结余吨数,并填写货物进出结算日结单,在每月末结算出各存货单位的结算累计计贸数目,交财务结算部门计算应计收的各项费用,然后向存货单位收取。
至于与各存货单位费用结算的具体时间、收取方式,原则上应在仓储保管合同的费用结算条款申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
降低仓储费用的途径
由于仓储费用在流通环节整体费用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努力降低仓储费用对物流系统有着积极的意义。
(1)要努力提高各工作环节的效率
在一个库场中,一定量的工作费用支出,由于实际工效不
一,所耗费的劳力、机械设备消耗、燃料费也不相同。若仓储管理各环节都能高效运转,则整个仓储费用就会降低,经济收益就会增加。
(2)要充分发挥库场使用效能
这是降低仓储费用的前提条件。仓储保管的货物单位成本与库场面积利用宰、货物储存量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讲究库场利用率,要降低仓储费用就无从谈起。
(3)要加强货物保管质量,减少货物保管损耗
仓储保管的货物由于品种繁多,数量巨大诵不注意往往就会在保管质量环节上出现问题,要么出现损耗,要么货物质量出现变化,这都会影响仓储企业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储存货物质量完好,数量准确,从而节约仓储成本
仓储租赁合同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租赁合同内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仓位、存储面积及期限
1.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的普通通用仓库: 仓,实际使用面积 平米,作为 。
2.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二条 租金标准和结算方式
1.仓库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日·月) 元,共计月租金为 元。
2.结算方式:租金每 结算一次。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具的租金结算发票后, 30天内付款。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符合普通通用仓库条件的库房,并负责提供仓库安全保卫工作。
2.甲方保证提供的仓库及消防设施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确保仓库的正常安全作业。
3.甲方负责提供的仓库现有设施、照明设备,并负责仓库设施的正常维修,方便合理使用。
4.甲方为乙方提供220V电源和长途电话一部,为保证乙方微机系统正常使用,(专用电话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 甲方需提供叉车、托盘设备为乙方进行产品装卸作业,并负责对设备维修及保养,以确保乙方的正常使用。
6.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仓库内乙方的产品作为甲方债务或其他纠纷抵押用途。违者无效并据实赔偿。
7.甲方负责仓库设施的投保。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严禁在租用的仓库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危险品,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增设用电设备。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配合整改。否则甲方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仓库,仅供乙方仓储管理使用,不得转作他人使用,不得用作抵押和非法活动。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仓库用途和对仓库进行改造。
5.库内货物及物品由乙方自行投保。
第五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立即免除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六条 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不续签或其他原因中途要终止合同,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订地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先由甲方签字盖章后,乙方经公司总部在合肥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其他补充条款: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地 址: 地 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当前63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7、违约责任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9、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仓储管理是把仓库内的人、财、物等各种要素合理地组织起来,使之能够正常地运转,达到既定的管理目标,这就要求各岗位人员成本必要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赋予仓管人员一定的管理权力。因此,要建立起严格的仓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履行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做到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责任清楚,职权明确,不断地改善仓储管理,提高仓库的作业效率。
相关法律知识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8、合同的有效期限。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 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4)入库、出库手续;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7)储存的时间; (8)仓储费的支付; (9)货物的包装要求; (10)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11)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12)违约责任; (1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4)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 1、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2、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什么?仓储合同签的内容很多,签订时必须要细看它的内容,确定它是对自己有利的再进行签订。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7、违约责任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9、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签订仓储合同包含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四,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送手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按照货物验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计费项目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此条款中除了要明确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外,还应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仓储合同中可以从货物入库、货物验收、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应规定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包含哪些主要条款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仓储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规定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6)仓储物的数量;
(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
(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3)违约责任;
(14)保管期限;
(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
(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7、违约责任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9、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主体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标的仓储物的注意事项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