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加两宗新指控刑案重审阶段有效辩护保原判

最新修订 |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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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应超律师
徐应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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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452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310296592 电话:15150561725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2012年工作至今,14年来一直深耕刑事领域,专一只做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至今累计办理各类刑案800+,其中无罪、轻罪、缓刑案件达600多件,擅长办理黑灰产/诈骗/知识产权/食药环/黄赌毒/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对于刑事民事交叉、刑事行政交叉案件也有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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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应超,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一起重审阶段逆风辩护的案件:当事人一审获刑三年两个月,上诉后遇抗诉追加新指控,量刑建议提至五年。徐应超律师介入后深挖事实细节、梳理法律逻辑,最终法院判处当事人合并执行三年两个月,与一审判期持平,当事人羁押半年后获释。

当事人张某因经营建筑资质代办公司先后被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两个月,上诉后遭遇检察机关抗诉追加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罪新罪名,叠加新增转售公民信息获利的事实,重审阶段量刑建议直接提至五年。家属在刑期大概率上浮两年的极端不利局面下委托徐应超律师介入辩护,最终法院顶住五年量刑建议,判处张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判决刑期与一审原判持平,当事人在羁押半年后即获释,实现了量刑层面的实质性从轻。徐应超系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同时担任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逾800件,先后获评“2013-2015年度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办理的多起无罪案件先后入选省、市律协典型案例集并获相关奖项,长期担任《现代快报》特邀点评律师嘉宾,多次受政府单位邀请开展普法讲座。

张某夫妇共同经营一家建筑资质代办公司,核心业务为协助建筑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按照行业要求,资质申报需匹配对应数量的持证从业人员。为满足申报条件,张某通过网络收购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同时委托他人制作木工、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用于资质申报及社保挂靠,后续因一名博士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后报案,公安机关循线侦破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

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非法获取70余份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利20余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给出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张某对其中一笔五万元的获利认定提出异议,主张该笔业务实际处于亏损状态,但该意见未被公诉机关采纳,一审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之后检察机关认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同时查实公安机关遗漏部分漏罪事实,正式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阶段公诉机关追加两项核心指控:新增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同时查实张某存在向同行转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额外获利三万余元的事实,结合原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内容,综合全案出具五年的量刑建议。办案检察官多次开展认罪认罚协商,但张某始终不认可全部指控事实,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得知量刑建议后万分焦虑,随即委托徐应超律师介入辩护。

徐应超律师接手案件时,多重现实障碍横亘在辩护推进路径上:

第一,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阶段已经对基础犯罪事实作出过司法认定,在无明确新依据的情况下,推翻原有事实认定、调整裁判结论的司法阻力较大。

第二,公诉机关追加的伪造证件、倒卖公民信息两项事实均有侦查机关前期取证支撑,完整的证据链之下,普遍认知里刑期加重几乎已成定局。

第三,当事人始终不认可部分指控事实、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原本可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无法落地,进一步压缩了量刑争取空间。

接受委托后,徐应超律师摒弃仅做书面阅卷的常规辩护模式,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逐笔核对全案业务流水、项目档案、办证记录,从客观事实与法律定性两个维度同步深挖有利情节。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某笔资质升级业务获利五万元、计入总违法所得的认定,徐应超律师结合当事人提出的亏损陈述,确认当地当时恰好出台新政,明确外省人员信息禁止用于本地资质申报,该笔业务预先采购的涉案公民身份信息全部无法使用。为维系客户,张某反而额外支出六万余元,向同行调取具备正规授权、真实挂靠的持证人员资料完成申报,全程未使用此前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扣除调证成本后实际倒亏一万余元。为佐证该事实,徐应超律师指导张某及其配偶调取全套书证,包括案涉项目正规持证人员身份材料、同行挂证授权协议、业务资金支出凭证,在与公诉机关沟通协商无果后,将全套罪轻证据直接提交审理法院,由法庭独立核查事实。

针对新增的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罪指控,徐应超律师逐一核验全部涉案假证及对应标注的发证单位信息,发现半数证件标注的发证机构在当地官方行政体系内并不真实存在,据此明确提出辩护观点: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证件罪的成立前提,是伪造现实中真实存续的公权力机构文书、印章,针对客观不存在的机构制作虚假证件,不具备该罪要求的犯罪客体要件,对应数量不应计入本罪涉案范围。徐应超律师将梳理完成的完整证据链条与法律意见同步提交法庭,向合议庭清晰阐述抗辩逻辑。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信辩护方全部核心意见:将全案违法获利金额从二十余万元核减至十余万元,犯罪数额下调近半,大幅拉低本案量刑基准;同时剔除不符合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罪构成要件的涉案证件数量,公诉机关针对该罪名一年的量刑建议未被全部认可,法院就该罪名仅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综合两罪量刑及全案其余从轻情节,法庭顶住公诉机关五年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区间下限作出判决: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判决结果与一审原判刑期持平,远低于控方全部量刑预期。当事人羁押半年后即获释。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徐应超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指出,不少当事人及家属会陷入“一审已定、检察院抗诉必加刑”的认知误区,但实际上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细节远不止卷宗纸面记载的内容,每一笔资金流水、每一份涉案文书,乃至地方政策变动的细节,都有可能藏着有效辩护的空间。这类抗诉后追加新罪名、提升量刑建议的案件,辩护不能仅局限于对指控事实的被动回应,既要跳出卷宗框架,主动挖掘当事人知晓但侦查机关未采集的客观事实细节,补足影响量刑的核心书证,从根源上削减不合理的指控犯罪数额;也要精准把握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严格甄别涉案事实是否满足犯罪成立的全部条件,剔除缺乏定性依据的不实指控,从法律适用层面合理压缩量刑空间。刑事辩护的核心不是为当事人突破法律底线兜底,而是穿透表面的证据表象,把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呈现给司法机关,在极端被动的案件局面下,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从轻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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