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收到法院传票时完全懵了:自己只是案涉工程合作的中间对接人,从没碰过原告转的200万保证金,却被起诉要求对剩余150余万元的欠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败诉,名下房产、存款都可能被执行,正常生活轨迹直接面临重大冲击。
该案原告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其因合作意向支付20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项目未落地,仅收回47万元,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收款的某建设公司、工程局以及邵X共同起诉,主张邵X与某建设公司共同支配、使用案涉保证金,存在共同过错及欺诈,依据《民法典》不当得利、共同侵权条款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当事人委托后,拥有四年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熟稔民商事实体规则与全流程办案逻辑的魏艳域律师,隶属于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依托团队十余年的商事案件精细化办理体系支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资金流水、沟通记录与项目材料,直接锚定核心抗辩根基:连带责任属于加重当事人责任的严苛法律判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事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一核心规则原告完全未满足。
庭审中其逐一夯实三项核心事实:一是案涉200万元保证金自始至终直接转入某建设公司公户,所有后续转出、支取操作均由该公司实际控制,邵X既未经手收取,也没有单独支配款项的权限,更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二是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沟通截图、间接证言,没有任何实据能证明邵X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共同侵权、恶意串通转移资金的合意;三是原告主张连带清偿的请求,既没有对应的事前书面约定支撑,也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共同侵权连带担责的法定情形,属于典型的诉求法律依据缺失。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采信抗辩意见:认定案涉保证金的实际收取、占有主体为某建设公司,由其全额承担150余万元及利息的返还责任;邵X既非款项收取人、占有人也非受益人,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对邵X的全部诉讼请求,实现当事人零赔付、零责任的全胜结果,彻底隔绝后续债务牵连风险。该案也为同类工程挂靠、临时走账类纠纷明确了裁判标尺:仅以资金流转关联追责不成立,遵循“谁实际收款、谁实际占有、谁承担返还责任”的核心判定标准。
该律师执业至今已深耕民商事领域多年,此前曾在甘肃省唯一一家中世联盟律所完成专业化律师团队培养,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外,还可处理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工伤等常见民生纠纷,同时具备公司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经验,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专项尽调,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公司专项顾问等商事服务场景,曾为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庄园牧场、陇萃堂等多家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支持,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严谨法律保障。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A塔13层,执业证号:1620120191111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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