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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2条针对专项培训规定了服务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
用人单位依约支付培训费用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科技公司有权决定终止小明的劳动合同,小明无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服务期未能履行并非劳动者违约所致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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