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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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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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二、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是在事故发生后的3天之内,对于违法规定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再出发责任,还有可能会被解雇。各方责任主体,为了减轻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会履行自己的责任,并留下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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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期是多久,工程质量责任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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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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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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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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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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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解决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认定,工程质量事故应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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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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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事故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就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主;设计单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新设的部门,它是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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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标准可以划分为二级: 一、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一级 (一)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七)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二级 (一)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 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七)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法律规定对工程鉴定资质的要求体现在鉴定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专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上。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质,做出鉴定鉴定结论才能具有证明能力。
工程质量质疑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供货方:接收方:  联络人:联络人:  日期:日期:   1.总则  1.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经共同协商签订本质量协议书  1.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违背协议而出现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协议的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1.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1.4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  1.5本协议解释权属浪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验收准则  2.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货品验收时的抽样方案按国家标准-d-105一般检查水平ⅱ,采用一次计数型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2.2为保证甲方对货品的管理,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应标示乙方产品的名称、型号、环保标签、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甲方产品编号  2.3乙方按甲方要求务必配合提供每批货物出厂检验报告,和c指令所涉及的有害物质分析表,以及相关材质和安规证明资料等,并确保资料真实无误  2.4乙方提供甲方之物料同一批号必须确保生产周期在2个月以内,材质成份和制造厂地需相同,符合所有应用标准并能根据日期或条码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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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标准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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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2020年工程质量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怎么写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工程质量标准监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严格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坚决返工,甚至推倒重建。 2、“一切为用户服务”所谓用户一是指工程的使用者,二是指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一切为用户服务是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的基本目标,就工序而言,是不给下道工序造成麻烦和隐患,保证本工序的质量;就产品而言,是通过监理工作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3、“以预防为主”工程建设工序繁多,施工周期长,控制工序质量,以预防为主尤为重要。在各工序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统计分析,控制质量动态,发现质量不稳定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 4、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以数据为依据。 5、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监理工程师在监控和处理质量问题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又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热情帮助。
工程质量责任年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工程责任年限是多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质量保修年限规定了什么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 1.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三、相关法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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