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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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相关的法律规定。
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以市、州、县为单位组织试点。

其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以县为单位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设立1家。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

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

公司股东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

所有资金应在该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商业银行有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

5.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当地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

连续2年以上(含2年)信用评级达到A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7.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

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开户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8.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不得向股东和关联方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9.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

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

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

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主要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唯一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应在核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12.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不具有其他国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

(2)无犯罪记录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4)主发起人名下不动产价值不低于出资额的40%。

13.拟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的金融行业(含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业经验。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心)组成。

2.登记服务机构应在本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3.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

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4.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高于500万元。

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

5.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

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6.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服务机构应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

8.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

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

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9.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借贷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

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

10.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互联。

各市、州、县要积极推动登记服务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互通。

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的登记信息保密。

11.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团队、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资质的要求,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

12.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机构,在国家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可参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进行规范。

(三)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登记与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高管团队等报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

工商或民政部门凭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

民间融资机构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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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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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融资机构需要设立哪些部门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组织进行投资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浪费成本,造成经营风险。
  
2、投融资项目要符合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3、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4、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5、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刘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业计划书。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6、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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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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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具体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如何构成的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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