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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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破产清算账务处理变卖财产,偿还债务是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务。2、破产清算账户设置资产类账户,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的各种可变现财产的价值。3、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编制该报表类型较多,需在清算不同阶段编制。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

1、破产清算账务处理变卖财产,偿还债务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务。其账务处理程序是:

企业破产资产与债务的清查———接管破产财产并建账(转入清算会计体系,起用清算科目)———预计破产费用———财产的确认和估价———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计量———破产财产的变卖———破产债务的清偿———结束报告,清算终结。

其中会计账薄的设置、账簿的启用、会计分录的编制和凭证的填制等与财务会计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清算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清算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时有自己特定的处理方式。在清算企业原账的基础上,应由清算组负责清查核实资产、账目、债权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再对企业进行清算。当清算业务发生后,要根据有关资料填制会计凭证,据以登记账簿,最后要编制清算会计报表,至此整个账务处理工作才算结束。

2、破产清算账户设置资产类账户,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的各种可变现财产的价值。

该账户的借方核算破产企业现存的及应收回的财产账面价值;贷方核算财产价值结转、财产变现价值及变现损益的结转。具体包括担保财产、抵消财产、应索财产、待变财财产、受托财产、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等账户。

负债类账户,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所欠债务情况及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情况。该类账户贷方核算破产企业所结欠的各种债务金额;借方核算各项债务的实际清算额和无法偿还债务的结转数额。负债类账户具体应包括担保债务、抵消债务、受托债务(这三者与资产类账户中的担保财产、抵消财产、受托财产对应使用)连带债务、破产待偿债务、债务折让和清算借款等具体账户。

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清算损益情况的账户。设有“变现损益”、“清算损益”账户,分别用来核算企业在破产清算和财产变卖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盈余以及破产清算全过程的财务结果。

3、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编制该报表类型较多,需在清算不同阶段编制。

开始清算前,在清查企业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债权、债务清单等;清算过程中,还需编制反映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有:变现清算报表、债务清偿表、清算费用表、货币资金收支表、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破产财产分配表等。

总的来说,公司破产清算时的清算费用是属于清算损益类科目里的,在做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时,我们除了要了解破产清算会计的基础内容,分清楚明细科目之外,还需要严格遵循破产清算会计的程序,每一步都事关重要,少了一环便会牵连整个清算程序,所以在做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时,不仅要严谨按照相对应的科目写好分录,还要细心地遵循清算会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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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他们公司濒临破产,所以想咨询一下关于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大概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位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
1、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档案,设置新账,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再分类,结束旧账;
2、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编制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
3、变现破产资产,记录变现价值和变现损益;
4、核算破产损益,包括清算费用、清算收益、清算损失等;
5、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资产;
6、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结束清算工作。
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清算组应设立23个会计科目,按其科目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共11个科目。
第二类,负债表科目,包括“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和“应付债券”共9个科目。
第三类,清算损益类科目,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共3个科目。
破产清算的过程怎么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参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 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公司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公司申请破产以后,可能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以后公司还有可能存续,继续经营。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三、欠债公司破产倒闭后如何追债 首先应了解原债务公司的法律性质。如果原债务人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如果原债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倒闭债务人的新公司收账。但是有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向债务负责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 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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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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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怎么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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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样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做
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做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怎么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公司的债务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另外,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样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做
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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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及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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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合并报表怎么做
[律师回复]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一、子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一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权益并没有因此受到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当然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负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此外,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2.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后清算小组还要做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后清算小组还要做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后清算小组还要做什么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还存在未完结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处理遗留事务,并不能在此时就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国家称为“债权的追加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
8、破产清算案件终结后有关破产案件账册、卷宗材料的保管。在有的国家由租仓库来存放这些资料,有的是永久保管,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保管。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事宜,由纳税人出资来保存对市场交易信用链条颇为重要的破产账册、卷宗材料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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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资产该怎么清算
公司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如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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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公司目前还在转型阶段,融资不成功可能会破产。想咨询一下破产清算银行贷款应该怎么做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破产清算银行贷款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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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应该如何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归属。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开发商破产,开发商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流程: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申报债权所需资料: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子公司破产清算应该怎么样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子公司破产清算应该怎么样做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子公司破产清算怎么做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1、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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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做哪些事情
1、设立清算组。2、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移交公司管理权。3、清理公司财产。接管公司后,清算组应着手清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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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公司现在已经快破产,进入清算了,那清算转破产程序申请要怎么做?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一、 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以上是目前涉及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条件的主要规定。毫无疑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列为两种清算程序转换的一般条件。对此,笔者想就以下两个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也是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之一。通常情况下,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那么如果企业已经进入强制清算,债权人是否仍可以依据这一条件,申请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呢?
就这一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观点。反对的观点主要认为,强制清算本身即有法院主持,不同于公司自行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允许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缺乏必要性。与之相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下称“《清算纪要》”)中明确采取了支持的态度。《清算纪要》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清算纪要》的前述规定有其现实意义。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仍可能系由债务人股东或原董事、监事及高管所组成,清算组成员完全有可能有着有别于债权人的利益冲动。我国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依申请才能启动的,如果在出现程序转换条件时,清算组怠于履行职责,不愿申请转为破产清算,《清算纪要》赋予了债权人等权利人自行申请转换进入破产清算的救济途径。但笔者同时认为,法院在面对此等破产清算申请时,应更为慎重,不应仅仅考虑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而应当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考虑程序转化的必要性,如果转入破产清算并不能令债权人利益有所增加的话,则不应轻易地将程序转为破产清算。毕竟程序转化将导致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在强制清算已经开始的情形下,维护强制清算顺利进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中的例外情形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无论是公司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当出现前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情形时,《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均规定“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可见法律对于程序转换实际采取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清算组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强制清算将无需转换为破产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无疑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设置了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情形。
意思自治是民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形成和解安排,属于各方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其效力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相反,如果不顾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增加债务清偿的成本,反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鼓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是一种立法的进步,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从另一方面来看,笔者认为,“与债权人和解”的规定,实际上对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清算组需要对具体案件中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必要性作出判断。在《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原有规定下,当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发现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其必须申请转入破产清算,而无需考虑该等程序转换的必要性。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由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并不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而程序转换导致的时间及费用增加甚至会减损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从本质上而言,这一规定体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理应对债务人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是否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更多利益做出判断,确定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启动债务和解程序。否则,清算组应该直接向法院申请转换为破产清算。


二、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当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条件出现以后,是否必须进行程序的转换?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必须转换。然而由于强制清算本身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所进行的清算程序,在很多时候,该等程序转换并不具有必要性。笔者认为,判断程序转换是否具有必要性的标准无疑应该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是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还是法院都必须要考虑,程序转换是否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只有当转入破产清算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更多利益时才应当进行程序转换。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多相似性,根据《清算纪要》的规定,强制清算在很多方面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的规定执行。以笔者担任强制清算中清算组成员以及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的经验来看,清算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可以简单归纳为资产及负债清理。就上海地区的实践而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资产清理。就负债清理来说,两种程序都要求债权人申报以及清算组或管理人审核的程序,两者基本相同。再看资产清理方面,两种程序就显现出巨大的不同。这种区别主要源自于两种程序的前提假设的根本区别,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因此,在强制清算中,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在破产清算中,《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
目前上海地区强制清算案件基本参照破产清算的程序进行操作,如果两种程序发生转换,相应时间成本肯定会有所增加,但费用支出的变化并不明显。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当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其判断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能否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时,其实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转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能够依据《企业破产法》追索更多债务人资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此等情况,则应当申请转为破产清算;否则,可以启动与债权人的和解程序,由债权人决定是否需要转换程序。在破产清算不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利益的情况下,理性的债权人通常是会同意和解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撤销权具有明确的时效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则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由于此等时效性的存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种两难情形,即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发现企业存在依据《企业破产法》可撤销的行为,但同时清算组可能对企业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如果等到资产负债情况完全清晰,相应资产处置行为可能由于已经超过时效而无法撤销。对于此等情况,笔者倾向于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转入破产清算。笔者理解,此等情况下申请程序转换可能面对的问题是转入破产清算以后发现债务人实际资可抵债。对此,《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其实已经给出了解决方案,该款规定的是,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以及《清算纪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则是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在资产负债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显然不能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法院完全可以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从而保留相应撤销权的时效,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以目前上海地区的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在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时出具的裁定都是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而不是宣告破产。
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不同情况,难以一概而论,但对于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而言,在必要情形下,及时申请转换程序是其职责之一,由于失职而不及时申请转化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如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等),清算组完全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后管理人的指定问题

在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以后,有着一系列具体的衔接工作需要进行,笔者认为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破产管理人的指定问题。
《清算纪要》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如前所述,目前上海地区的强制清算案件在确定清算组成员时,和破产清算案件一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统一从上海高院的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也就是说,每个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清算组都会由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因此,一旦发生程序转换问题,除非存在《清算纪要》所述的除外情况,强制清算案件的主审法院应当有权直接指定原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作为后续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事实上,这是处理两者程序转换及衔接问题的最好途径,也符合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则。由于后续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曾经参与或主持前期的强制清算,对于前期强制清算的情况完全清楚,其无需对强制清算中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实体上的复核,而可以直接进行认可。相反如果由新的管理人介入,则势必造成工作的重复,从而造成时间成本及费用支出的大幅增加。从目前上海地区的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也倾向于直接指定原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但由于上海高院并未就此问题做出过明确的规定,基层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仍有法院在受理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案件以后,重新通过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的情况。笔者认为,上海高院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综上,法律规定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是资不抵债,但是基于破产清算注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决定强制清算是否向破产清算转换时以及转换后的衔接问题处理,都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判断的标准。两种程序的转换涉及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还有很多,我们在此进行的是初步的讨论,这一领域存在的更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这就是清算转破产程序申请的解答。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什么是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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