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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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但如果说到与专利行政复议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则至少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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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但如果说到与专利行政复议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则至少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行政复议法》属于法律,《行政复议规程》属于部门规章,在两者适用关系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行政复议规程》第1条也明文规定其系根据《行政复议法》而制定。当然,在两者并不抵触的情况下,鉴于《行政复议规程》将《行政复议法》作了具体化,应优先考虑适用,此自不待言。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规程》仅适用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针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二、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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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
首先,需要准备好复审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材料。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等格式文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或者复审委员会网站下载,参考使用。
其次,正常情况下,专利复审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递交材料,申请专利复审。许多情况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种情况下可以拿着的受理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递交材料,可以当场拿到受理通知书。
再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无效复审的申请之后,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在一个月之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偿证据或者补偿意见。超过一个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接受。
最后,一般会有一个口审程序,这个程序是专利复审程序中最重要的的部分。口审程序跟的开庭程序类似,规则略有不同。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都要到场,向合议组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最好应该带着专利产品或者模拟器具,以供合议组对事实和技术问题进行查明。
复审委员会审查完毕之后会出具审查决定书,对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审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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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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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专利有什么用?为什么那么多人问无效的专利?
[律师回复] 所谓失效专利,泛指因法律规定的各种原因而失去专利权、不再受专利法律保护的专利。这类专利有专利技术含量而不受专利法律保护,成为公利技术,是我国企业的巨大宝库。有效利用失效专利具有一定的作用及意义。
一、有效利用失效专利的作用  由于我国整体科技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及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形势,应该重视失效专利的应用,因为失效专利作为一种廉价的信息资源有巨大的作用。 

1)直接将失效专利转化为生产力。由于失效专利将有关的技术细节一一罗列,因此只需按部就班就可生产出原型产品,这将省去一笔可观的专利转让费用,特别是对于资金不充裕的投资者尤为适合。 

2)通过失效专利了解市场动态。专利一般在10年至20年之后才成为失效专利,在这段时间里可显示出这个项目的技术分布、市场走向,对于投资者今后的投资取舍,将具参考价值。 

3)对于失效专利进行二次开发。由于专利到了失效的阶段,其技术的应用可能已经非常成熟,市场环境明朗,所以投资者无须自己从头研究,便可以站在更高的起点发明创造,利用失效专利提供的技术支持,开发出更具实用性和前瞻性的专利。 

4)作为分析专利价值的工具。由于专利凝结了发明者的智慧,因此一般专利发明人对于专利都会报出一个非常高的价格,如何才能评估这种无形价值呢及时检索有关的失效专利无疑是最好的办法之一,将对方专利的细节与有关失效专利的细节进行比较,分析出这项专利的市场价值,就可以得出一个令双方都信服的价格。  
二、有效利用失效专利的意义  资金和技术匮乏的我国企业在这个巨量的失效专利库中淘宝,会有很大收获。  
(一)国外失效专利具有市场前景。失效专利只是指在法律意义上不保护其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但并不是说它在市场上没有意义。
(二)使用国外失效专利成本低廉。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LSLP(许可方占有接受方的利润份额,也就是所谓的利润分成)往往有1/3之多,也就是说一般技术进口方利润的1/3要划归专利权拥有方。而使用国外失效专利却不费分文,只用承担信息收集、甄别加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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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专利法中对专利复议的概述是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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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复审的情形有哪些
(1) 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的,复审决定随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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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 原驳回决定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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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有关的申请案卷将被送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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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决定复审委什么时候公告,能否在其未生效前公告
[律师回复]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提讼。无效宣告需要材料: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自递交申请之日起,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在8个月左右做出决定。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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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5、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  受理诉讼的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复审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专利复审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复审的情形有哪些
(1) 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的,复审决定随即生效。
2) 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 原驳回决定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②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③ 原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或者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或者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等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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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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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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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判定专利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判定专利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判定专利无效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时候不能超出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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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判定专利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判定专利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判定专利无效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时候不能超出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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