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对现场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寸﹑大小﹑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由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行尸体检验。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在涉及到专门问题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其中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复验﹑复查可以多次进行,但每次都要制作笔录,人民检察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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