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要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根据我国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和担保基本法律--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精神,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人才能作担保人。何谓代为清偿能力?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所谓担保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是指担保人能够履行其承诺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具体到本法是指担保人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的能力,即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等承担法律责任。衡量担保人的代为清偿能力,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担保人应具备足以代为清偿所承诺义务的财产,担保人的财产包括担保时已经真实存在的财产,以及在担保期间能够取得的财产或实现的财产权利,担保人的财产大于或等于代为清偿所承诺的财产义务时,应视为具有代偿能力,反之则视为不具有代偿能力。
二是担保人须对其用作偿付承诺义务的财产拥有处分权,担保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就拥有处分权,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要施加限制,如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等就不能随意行使处分权,因此不能用作偿付所承诺义务的财产。
2、担保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前提是法人的财产满足前述代偿能力的要件,即法人的财产足以代偿担保义务,且对法人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财产须为法人独立享有,必须独立于法人的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法人内部组织成员的财产。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也可称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为担保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公民既包括自然人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若担保人为公民个人,则应以该公民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衡量其代偿能力,并承担担保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之所以不得担任担保人,是因为它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担保义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而且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这类单位、团体的设立,具有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其为海关事务提供担保,就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其设立的宗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由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条件,没有代为偿付能力。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对履行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同样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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