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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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可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物有哪些?

1、担保人可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提供担保。这是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我们知道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则是以外国国家或地区货币单位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如美元、英镑、日元、法郎、马克等。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从性质上都是金钱,而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的象征与等价物,因此也是最为传统和最普遍使用的担保方式

2、担保人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这几种担保物所代表的是一种能够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权利,它还具有可让与性,因此是一种适合设立担保的权利,其中汇票是指以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受款人一定货币金额的票据;本票是发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向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的票据;债券、存单都是借用合同的凭证,是债权存在的证据

3、担保人可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提供担保。保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它依赖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也是一种适合作为担保物的担保方式。

4、担保人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也就是说担保人除可以前述几种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外,还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加大查处走私案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双重任务情况下,解决好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为此赋予海关一定的对担保物种类和方式的决定权是必要的,当然海关认可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所以法律作出这一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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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有什么条件?
担保人应具备足以代为清偿所承诺义务的财产,担保人的财产包括担保时已经真实存在的财产,以及在担保期间能够取得的财产或实现的财产权利,担保人的财产大于或等于代为清偿所承诺的财产义务时,应视为具有代偿能力,反之则视为不具有代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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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险别是用以确定保险人承担范围的基础。确定海上货物运输险别的两大因素是风险和损失。因此,要明确各险别的承保范围,必须首先分清各种风险和损失。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1)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的遭受海损后,已经全部毁坏,失去了原有的用途。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还算的牺牲、费用和分摊。2)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
3、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主要特点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8个方面。
(2)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是最高险,责任范围最广。包括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系指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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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物质是他物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2、《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物权含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物权内容分类
物权的内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1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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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定义是什么?
《海关法》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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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物权抵押物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您推荐】吴江市律师瓯海区律师盐都区律师从化市律师惠安县律师于都县律师罗湖区律师查封是为保全财产常常采取的一个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被保全财产已经被担保或者抵押的情况。对于担保人而言,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对策建议
1、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由此看来,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于,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被查封以及被查封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即是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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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的基本适用是什么?
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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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主要包括了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主要包括了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由谁承担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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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主要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主要包括了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由谁承担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抵押物和担保物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与抵押物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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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是什么关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是什么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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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物权为什么是他物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2、《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物权含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物权内容分类
物权的内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1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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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承担担保物权转让吗,担保物权的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债务承担担保物权转让吗,担保物权的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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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海南物业管理合同简单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海南物业管理合同简单版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
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
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
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
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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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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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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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
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
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
3、乙方的合理利润;
1
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 停车(场)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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