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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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事计算所软件科研开发、技术贸易的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需要不断开发和积累本企业的技术成果,以保持 企业技术的优势;二是需要保护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能够利用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软件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从事计算所软件科研开发、技术贸易的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需要不断开发和积累本企业的技术成果,以保持 企业技术的优势;二是需要保护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能够利用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在处理两者关系 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占有更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大都是以知识创新开发产品,当知识产品进入市场后,则完全依赖于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如 果没有保护或保护不好,企业就不可能大规模的知识开发投资,企业也不可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目前,我国的软件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仍然与国外同类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两个方面问题上比较突出:一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比较薄弱;二是知识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尚未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应当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企业可以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个软件企业,往往会面临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软件人才的管理、软件技术的保密以及软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仅仅依 靠企业的某些领导的行政干预,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决问题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从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的情况看,因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 不善面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和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软件的研发及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生存 与发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应当形成激励机制,还应当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并将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然。通过制度管理,有效 地控制和管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料,掌握主动权,以确保企业在技术发展处于不败的地位。

2.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考察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时,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 障;企业不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国有的企业往往是遇到法律纠纷人员 参与问题的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上的差距以及时间上的限制,问题涉及范围大、问题的积累较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进而给企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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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个软件企业,往往会面临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软件人才的管理、软件技术的保密以及软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仅仅依 靠企业的某些领导的行政干预,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决问题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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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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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指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具体体现为:阻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阻止和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阻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版权侵权等。作为电子文档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文档、设计图纸、图像、音频和视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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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伯父他的企业因为发明的软件被人盗用,他想问一下如何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律师回复]
1.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个软件企业,往往会面临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软件人才的管理、软件技术的保密以及软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仅仅依靠企业的某些领导的行政干预,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决问题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从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的情况看,因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和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软件的研发及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应当形成激励机制,还应当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并将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然。通过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料,掌握主动权,以确保企业在技术发展处于不败的地位。
  
2.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考察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时,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障;企业不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国有的企业往往是遇到法律纠纷人员参与问题的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上的差距以及时间上的限制,问题涉及范围大、问题的积累较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进而给企业带来麻烦。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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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
二、专利侵权应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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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有哪些
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许多企业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 障;企业不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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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
二、专利侵权应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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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我姐夫现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被别人给侵权了,准备去法院起诉了,软件 知识产权被侵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
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
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软件 知识产权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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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现代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已并非厂房和设备,而是研究开发成果以及知名的商标、商誉等知识财产。它们是企业获得高额利润的源泉,是企业在竞争中成败的关键。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策略,监督制度的实施,保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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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我们公司发明了一项专利要申请,我想问问知识产权软件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也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效力。就是说,不登记理论上你也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盗版。但是,你的竞争对手往往并不是卖盗版的小商小贩,他们可能也是软件开发人员,如果他们研究了你的软件,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编写软件,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著作权。例如,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编写,就完全可以回避你的著作权。但是,无疑,他们偷窃了软件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软件的构思。总之,软件著作权无力保护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 软件专利则不同。
首先,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因此必须积极申请。
其次,软件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主要是你的软件流程图的内容。采用何种语言以什么具体的语句实现,专利并不说明。授权以后,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就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大的多。 申请软件专利本身并不复杂,找一家专利代理公司申请即可,目前大多数代理所都有申请经验。当然,要形成一个完美的专利申请文件,对软件的构思做出恰如其份的表述,获得适当的保护范围(要求保护范围太大也不行,因为这样很可能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些都是技术活。目前,能够很好的完成这一使命的优秀专利代理人并不多。越来越多朋友关心 知识产权软件是什么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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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述文件,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律师回复] 一、了解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 1、专利检索:从专利数据库中检索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信息以及专利的法律状态,包括专利申请、撤回、授权、驳回、终止或无效等情况; 2、非专利检索:从非专利数据库中检索竞争对手技术研发信息,包括企业出版物、会议资料、项目发布、招投标、融资、广告、合作、访问等。 二、制定自主专利权策略 1、制定技术研发的策略。通过立项前的专利信息检索和专利数据分析,可以明确创新项目的技术现状、了解潜在的竞争对手或合作者的专利布局、掌握技术竞争前沿并找到技术创新突破口,从而提高研发起点与效率,避免重复研发。 2、决定专利申请的时机、公开的内容、保护范围和保护地域。专利权的保护具有时效性和地域性,所以可以根据竞争对手在不同国家的专利布局来决定专利申请的时机和地域;一份专利文件既包括由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也包括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这两部分内容分别关系到专利侵权和无效的判定、以及专利性的判断,都是企业最需要关注的内容。 3、重视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和保护范围的调整。 4、确定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实施、许可和转让方案。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在实施该项专利的时候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所以在获得专利权后还要分析该项专利在实施、许可和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专利权纠纷。 5、通过防御与进攻策略完善专利权的保护。在技术空白区做进攻型的专利保护策略,在技术壁垒较多的区域做防御型的专利保护策略,这些都是专利预警需要考虑的内容。 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管理1、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与生产许可的规定;2、对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转让规定; 3、对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以及对发明人奖励的规定,以防止技术的转移; 4、制定防止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泄露的规定; 5、启动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的时机选择; 6、政府奖励的申报,包括文件的准备和数据统计,并要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表弟业余时间开发软件,想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为之申请了商标,请问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就目前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发展出四种形式:
  
1、专利权(patent)
  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或设计的内容为前提,由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于特定、有限期间内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发明人是以公开换保护,而且是法定期限内的保护。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商标权(trademark)
  在中国,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就意味着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在中国为10年。10年到期时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理论上,只要权利人愿意,商标注册可以永远存在下去。
  
3、商业秘密(tradesecret)
  商业秘密是指机密的商业信息,包括产品配方、过程、装置、技术秘密、计算机源代码、处方或客户名单、供货清单等。这些信息可以使企业保持竞争者的优势,它们不是常人所知或易于被发现的,企业会用合理的措施来保守机密。
  
4、著作权(copyright)
  在中国,著作权就是版权,是指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未获作者同意,别人不能复制或使用。目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有效,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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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快速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企业要较全面地实行“立体保护”战略,同事企业也要提高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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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软件设计师,最近刚刚开发出一款软件,所以我想请问一下软件知识产权条款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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