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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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一、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内容的类别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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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退房。删除开发商在附件四中规定的因房管局或者按揭银行造成延迟办证,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条款。
售楼广告中的内容开发商是如何兑现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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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中的内容开发商是否应当兑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是否应当兑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是否应当兑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是否应当兑现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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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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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广告算合同内容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房广告算合同内容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房广告是不是属于合同内容
此时视情况而定,如果买房广告不构成允诺,则不属于合同,如果属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已特定化和具体话,高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该内容视为要约。双方合同一经签订,该广告内容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些房地产广告用小字注明“此广告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原则上不影响对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非要约邀请的判断。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
九、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买房广告是合同内容吗
[律师回复] 对于买房广告是合同内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房广告是不是属于合同内容
此时视情况而定,如果买房广告不构成允诺,则不属于合同,如果属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已特定化和具体话,高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该内容视为要约。双方合同一经签订,该广告内容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些房地产广告用小字注明“此广告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原则上不影响对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非要约邀请的判断。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
九、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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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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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是做生意的 之前没有签订销售合同起了不少的纠纷 想问一下销售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怎么写销售合同
[律师回复] 销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 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 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 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 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 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 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 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 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以上是对销售合同内容包括哪些问题的解答
买房广告属于合同内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买房广告是不是属于合同内容
此时视情况而定,如果买房广告不构成允诺,则不属于合同,如果属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已特定化和具体话,高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该内容视为要约。双方合同一经签订,该广告内容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些房地产广告用小字注明“此广告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原则上不影响对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非要约邀请的判断。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
九、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广告的内容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品房广告能否视为合同内容 一般售楼广告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但并不属于购房合同当中的内容。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 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何处理售楼广告纠纷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 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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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构成违约吗
严格来说售楼广告内容应该属于要约邀请,一般在售楼广告不起眼的地方,开发商都会说明一切以实际为准,该广告仅仅为要约邀请,因此要是售楼广告内容最终没有被兑现的话,其实此时也不能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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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亦即商品房销售广告到底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问题,实际上《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该条规定明确了商业广告的内容如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而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在此基础上,意味着: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如对广告中的该要约事项没有作特别的变更或重新约定,只要合同订立,即意味着买受人对此项要约的承诺,该要约事项即随着合同的订立而成为合同条款,并因此具有合同的约束力。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却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规定弱化了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为要约的法律地位,明显与《合同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当然,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仅属部门规章,从效力层次上讲明显低于《合同法》与《广告法》,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毕竟造成了对此问题理解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此问题进行了澄清,并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与作用宜作以下理解:
1.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不含有要约的意思,应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具备合同要约的要件,性质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的条款。
3.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的约定为准。
4.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即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虽然该说明和允诺未订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但这些说明与允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允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出卖人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点有两个重要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三条的适用限制在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广告中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允诺,是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而目前很多房屋买卖纠纷,是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商对周边环境的承诺,如地铁、轻轨、水景、公园,等等。
(2)何谓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可能认为采光问题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也可能觉得小区内的会所按时交付对房屋价格有重大的影响,等等。这涉及对各种“影响”是否“重大”的理解。法官应当根据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
买房子如何避免销售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制作房地产销售广告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制作房地产销售广告注意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出卖人制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注意的问题:
1.出卖人在发布商品房广告(包括预售和现房销售等)前,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条件,同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制作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中作虚假的宣传,防止因广告欺诈引发法律风险;
3.对广告宣传内容,特别是项目规划指标、配套设施等内容,不宜过于具体。以避免因广告内容过于具体导致宣传内容被认定为双方商品房合同条款;
4.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为减少因广告宣传内容给买受人选定房屋造成误解,建议在广告宣传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其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做广告,特别注意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买受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如土地使用权配套设施等)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厂房、仓库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办公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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