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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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求必须是未成年人,实务案例中多是在十四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的年龄阶段;属于涉及侵犯人身性犯罪、财产型犯罪或者是对社会秩序妨害类型的犯罪;
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

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不起诉了吗?并不是这样理解的,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真正的案件不起诉,而是希望给未成年人一个机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刑事诉讼中行使起诉职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设定一个考验期限,或者是设定一个条件,要求未成年人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一定的社会任务,完成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行为,能够证明该未成年人已经得到教训与启发,反省了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思想,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要适用起来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主要条件包括:

1.要求必须是未成年人,实务案例中多是在十四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的年龄阶段;

2.属于涉及侵犯人身性犯罪、财产型犯罪或者是对社会秩序妨害类型的犯罪;

3.要求刑罚属于一年以下,不能高于一年,一年以下的判决说明该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所以刑罚较轻;

4.既然是不起诉,那么就要求该未成年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理论上应该是需要提起诉讼的;

5.要求参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思想,积极改正进行相关社会义务,能够证明该未成年人已经深刻悔罪了的。

附条件的不起诉需要有一个考验阶段,考验期是六个月以上并且不得超过一年,时间过短不利于改造,太长也会影响改造的结果。考验期的开始时间从检察院作出决定的那一天就开始了。

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会被附条件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必须,是否附条件不起诉还需要询问并听取案件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检察院还需要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听取他们对于这件事情的意见。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内未成年人需要遵守规定,应当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在这个时期内严格遵守法律,积极履行规定的社会义务,离开居住的地方要及时报告,并且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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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类型
该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不强烈,日常行为良好,犯罪后态度积极,主动认错并悔悟,未妨害诉讼。 案件证据明确。 嫌疑人非流动作案,危险性低,有固定活动范围和良好教育环境。 双方均理解并同意附条件不起诉。 综合以上情况,建议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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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可以附条件不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成年可以附条件不诉讼吗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可以附条件不吗
可以附条件不。
一、附条件不
附条件不,又称为暂缓、缓予、暂缓不等,是指在审查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应做出不的决定。附条件不是以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二、附条件不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三、被附条件不的人应遵守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四、附条件不的撤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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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契约,其生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赠与的财产转移需实际执行。 但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即使未实际执行,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协议即成立。 若条件未达成,赠与可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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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诉讼的考验期
[律师回复] 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诉讼的考验期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的考验期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从程序启动、前期审查、听取意见、审批、考察等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并细化、明确责任,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终实现制度的设置意义。
二、附条件不
附条件不,是指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将依法作出不决定。
附条件不,又称为暂缓、缓予、暂缓不等,是指在审查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应做出不的决定。
附条件不是以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诉讼的考验期
[律师回复] 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诉讼的考验期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的考验期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从程序启动、前期审查、听取意见、审批、考察等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并细化、明确责任,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终实现制度的设置意义。
二、附条件不
附条件不,是指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将依法作出不决定。
附条件不,又称为暂缓、缓予、暂缓不等,是指在审查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应做出不的决定。
附条件不是以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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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予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赠与契约,其生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赠与的财产转移需实际执行。但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即使未实际执行,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协议即成立。若条件未达成,赠与可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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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的考验期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从程序启动、前期审查、听取意见、审批、考察等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并细化、明确责任,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终实现制度的设置意义。
二、附条件不
附条件不,是指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将依法作出不决定。
附条件不,又称为暂缓、缓予、暂缓不等,是指在审查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应做出不的决定。
附条件不是以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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