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赠予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的法定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般来说,赠与协议作为一类典型性的实践性合同,其正式生效需要建立在赠予方和接受方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
其次,赠予条款中涉及到的财产转移行为也必须得到实际执行方可真正达到有效存续的目的。
然而,对于那些具备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质以及积极履行社会公德责任的赠与协议,或已经经过具有公信力之机构公证确认过的赠与协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它们被视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种类,并无实践性合同的相关要求。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表示层面达成高度一致,即可以直接导致该赠与协议合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条件赠与法律规定是什么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如果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就生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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