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庭作证不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从而无法出庭作证的话,法律并未规定此时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经过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后,证人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要注意的是,就算证人出庭作证了,其证言也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之后,那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人有哪些义务?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证人拒绝配合作证的这种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因为很多证人也是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出于个人隐私考虑不愿意出庭作证,不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定情况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不排除,法院强制让证明到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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