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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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亲属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前者就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而后者则主要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哪些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一、哪些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并且: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继承权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吗

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它同时还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应该说继承权是一种带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权,是以当事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的。因此,继承权兼具财产权、人身权性质,这就决定了继承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也就是说,继承人要么行使权利,要么放弃权利,除此以外别无选择。所以,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能够引起继承权发生转移的只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种情形,但这两种情形都是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转移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关于“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才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可见,继承权是不以转让的。至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同是又指明其继承份额给某人时,这是不属继承权的转让,也不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因为放弃继承权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而实际上是以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继承权,把继承来的一份遗产再赠给他人。这样做是继承人行使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是将遗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他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是合法的。

继承遗产的时候,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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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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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看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若有则就按照协议或遗赠办理。若都没有,那么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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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主要是针对法定继承人的,亦即主要是为了保全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利益。那么这些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得到死者的遗产呢?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讲,死者的继承人以外的亲属、朋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得到遗产:
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这种人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未被列入继承顺序,但他们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
《继承法》之所以规定分给这种人以适当的遗产,目的是为了保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体现制度的优越性。
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死者的近邻。
好友、乡亲、同事、保姆等如果在生前对死者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照顾较多,可以依法得到一些遗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它对于加强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发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③被遗赠书指定的人:被遗赠书指定的得到遗产的人,必定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就属于遗嘱继承。
遗嘱指定的人是死者的近邻、朋友等就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遗赠,公民也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把遗产赠与国家或集体组织。
《继承法》设立遗赠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公民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又是对公民发扬互助互爱的道德风尚的充分肯定。
在执行遗嘱中应注意,立遗赠人不能滥用遗赠权而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者的遗产份额。执行遗赠时,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所负有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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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创造。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和发扬中华民族赡养、敬重和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也有利于减少遗产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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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即便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范围以内的人,也可以得到死者的遗产,这是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得到遗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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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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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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